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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1”规定的理论与实践

www.nmg.xinhuanet.com   2007-01-19 16:42   来源:内蒙古公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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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8年年末,我根据当时森林公安队伍状况、林业改革形势以及森林公安任务,提出了在林区森林公安系统中实施“3341”工程建设的内容,经内蒙古大兴安岭森林公安局党委认真研究达成共识,决定在内蒙古大兴安岭森林公安系统实施“3341”工程。如今,7年多的时间过去了,“3341”工程也成为林区森林公安机关加强队伍建设工作的一项重要制度规定一直执行至今。经过实践与调研证明,目前这一规定已成为全体森林公安民警自警自省的动力,同时也为内蒙古大兴安岭森林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一个正确的思想结果的诞生,一定是在大量的调查研究工作基础上并通过反复的实践来印证的。“3341”规定的出台,也是走了这样的一条路。从实践到理论,又从理论到实践。

    “3341”,这一个看似抽象而实则内蕴深刻的数字化概念,体现出了内蒙古大兴安岭森林公安局党委一班人在工作中所具备的前瞻性和创造性。它涵盖了森林公安的整体工作,既具有很强的约束力,同时又是统领和指挥全体森林公安民警落实好各项工作的助推剂,它与公安部规定的当前我们正在执行的“五条禁令”具有十分相似的内容。乌尔旗汉森林公安局局长石宝申说:“‘3341’规定是我们工作的指导原则和方向目标,按照这个规定开展工作,我们就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就一定能完成林业主管部门和上级公安机关交给我们的任务。”“如果每一名民警都能以‘3341’规定为自身工作的标准,并且身体力行,那我们就会成为一个与时俱进的执法者,合格的森林公安民警。”这是库都尔森林公安局民警王胜的一席话,道出了广大基层森林公安民警对“3341”规定的理解和认同,同时也道出了制度建设与习惯养成的关系。

    “3341”规定出台的认识基础的三个来源

    一是来源于对林业改革的大环境和森林公安队伍建设实际的现实分析。

    九十年代末期,林业改革方兴未艾。许多部门因减负被并,许多工作人员因此而下海经商。而森林公安机关则因其性质职能被特殊固定和保留。但多年来,困扰着森林公安队伍建设的问题一直很突出。集中体现在:1、经费渠道不顺。林区森林公安机关的经费来源有两部分,其中一部分是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国家的拨款和自治区配套拨款;另一部分资金来自林业企业营业外支出。现在,大部分企业经济效益不好,因此,这部分资金的落实存在着一定的困难,影响和制约着森林公安机关正常工作和发展。2、民警的经济待遇低下,从优待警的政策难以落实。据我们掌握的情况,森林公安民警的月平均工资为850元左右,与地方公安民警相比相差600—700元。同样是警察,而且森林公安是超时超范围工作(不仅管林业治安还要维护林区治安),但待遇却不相同,这种落差造成的后果是森林公安民警队伍心理不平衡,情绪不稳定,难免会影响工作。3、内蒙古大兴安岭森林公安局和林区21个基层森林公安局普遍存在着经费紧张的问题。多年来,内蒙古大兴安岭林区林业经济的持续紧张一直影响着森林公安工作,许多森林公安机关正常的工作经费不能及时到位。有些民警外出开会、办案、接受培训的旅差费、治病的医疗费至今仍积压在个人手中,难以报销,因此,一些应该做的工作难以开展。4、执法环境难以改善。5、由于体制和经费渠道没有理顺,退休的森林公安民警的工资是按企业职工的标准发放,与在职时相比下降幅度很大,与地方退休的公安民警相差几倍,退休民警心里不平衡,有的甚至多次上访。6、政治待遇尚未完全落实到位。按照上级有关加强公安机关领导班子建设的要求,具备条件的各级森林公安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实行高配或进入本级林业主管部门的领导班子。这一问题尚未得到完全解决。除此之外,当时也有少数民警的思想状况不容忽视,对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部分民警敬业精神不强,缺乏立足岗位建功立业的意识和干劲,工作不求有功,但求无过。二是少数民警学习不自觉,素质提高缓慢。有的民警学习的目的是混文凭,混学历,而不是学知识,学能力。少数民警对政治理论学习得少,法律业务钻研得不深,结合实际运用得更少,满足于一知半解,满足于现有经验。三是部分民警宗旨观念不牢,为人处事、执法办案以管人者自居,“四粗四难”的顽症仍不同程度地存在,态度生硬,办事推诿,伤害了群众感情,疏远了警民关系。四是少数单位和民警法制观念淡薄,违反程序办案的现象仍然时有发生。对此,在林业改革大潮中被固定和保留的这支队伍状况怎样、能力如何,已被广大林业干部群众所关注。管好队伍,做好工作,是我们森林公安具有历史意义的重任。

    二是来源于对森林公安性质的正确认识。

    内蒙古大兴安岭森林公安机关承担着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保护森林资源安全任务,是一支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刑事司法力量,行使同级地方公安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的队伍。是生态建设的重要参与者,是生态安全的首要保护者,是生态文明的积极创造者。

    三是来源于对森林公安工作特点的深度理解。内蒙古大兴安岭林区地处偏远,经济远不如内地发达,受主客观原因的影响,生活工作在这里的人们思想的解放程度也远不如内地。在人们的思想中,靠山吃山,依林吃林的思想十分严重,加之地处高寒地区,发展其它产业很困难,因此人为地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屡有发生,给森林公安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3341”规定制定实施的三个必然要求

    一是提高森林公安队伍建设水平的必然要求。任何事物都有一定的内容和与之相适应的形式,形式是内容的外在表现,有内容就必然会有一定的形式,没有一定的形式就反映不出一定的内容。人民警察的本质是通过一系列管理制度等纪律形式表现出来的。“3341”规定这一形式,就是提高内蒙古大兴安岭森林公安队伍建设水平这一内容的必然要求。

    二是做好森林公安工作的必然要求。内蒙古大兴安岭森林公安工作既具有我国公安工作的普遍性,同时又具有它自身的特殊性。内蒙古大兴安岭林区是我国四大国有林区之一,在五十多年的开发建设中,为支援国家建设发挥出了重要的作用,是一个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综合统一体。如何处理好三大效益之间的关系,处理好开发利用与保护的关系至关重要。作为保护森林资源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主力军,内蒙古大兴安岭森林公安机关的工作重要性是不可置疑的。如何在特定的环境下完成特定的任务,首先就要有一支政治坚定、纪律严明、作风过硬、业务精通的队伍。培养出这样的队伍则要有一个符合实际而又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的制度作保证。因此说,“3341”规定的制定实施是完成历史赋予森林公安使命的必然要求。

三是理顺森林公安体制编制工作的必然要求。多年来,内蒙古大兴安岭森林公安民警一直渴盼的“吃皇粮”问题,在反反复复的曲折之中至今仍没有得到彻底解决。这是一段时期以来最容易引起民警思想不稳定的主要因素。针对这一现实情况,内蒙古大兴安岭森林公安局党委本着把问题控制在萌芽阶段、苗头阶段的工作思路、超前工作,为迎接森林公安体制编制问题的根本解决打基础。“3341”规定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措施,因此说它是现实形势的必然要求。

    “3341”规定的习惯养成

    对于执行“3341”规定,内蒙古大兴安岭森林公安局的领导这样说:“我们就是用时间和制度来培养广大森林公安民警的良好习惯。”任何新事物的发展成长不可能是一帆风顺的。“3341”规定在实施初期,也曾遇到过阻力。有的民警这样说:和我们同一个地区的地方公安相比,我们比人家的工资低,待遇低,可执行制度却要比他们严得多,多得多。针对这种思想情绪,内蒙古大兴安岭森林公安局党委及时采取措施,一方面提高各级领导对实施“3341”工程的认识,强调领导要带头执行;一方面通过教育修正一些民警思想认识上的误区。与此同时,对于敢于违反规定的人进行严肃的处理。据统计,从1999年至2001年,全林区共处理各类违规民警38人,而2001年至今共处理24人,2005年没有一个人受到处分。由此可见,广大森林公安民警自觉执行规定的意识明显增强。这也证明了“3341”规定已经深入人心,成为他们的自觉行为。“3341”规定启动伊始,库都尔森林公安局党委就从讲政治的高度对待规定中的每一个字句,并着力将它们落到实处。他们以禁酒为突破口,狠抓三项纪律,要求广大民警必须做到绝对意义上的“三禁”。在执行过程中,“舞”风和“赌”风很快便销声匿迹,难度最大的一项就在“禁酒”上。对此,公安局党委下大决心、花大力气在杀 “酒”风上做文章。民警王世财的儿子结婚,习惯于大操大办的林区风俗也让王家难脱礼俗,他们准备了丰盛的酒宴招待来宾。然而令他们始料不及的是,原本应该热闹非凡的场面却没有了推杯换盏,整个宴会中到场的近百名警察竟无一人饮酒!因为那一天是工作日。“以往工作日的时候大家不也都喝了吗?为什么轮到咱们家办事的时候就不许喝酒了呢?”王世财老两口百思不得其解,甚至对公安局的班子成员有了意见。后来,经过反复解释,王家终于理解了他们。就是从那一天起,弥漫已久的“酒风”终于被狠狠地杀了下来。以后,这个局的民警谁也不越“雷池”半步。绰尔森林公安局在深入贯彻执行“3341”规定的同时,还扩大对民警的监督范围,延伸监督空间,创造了8小时之外管理法。主要做法是每名班子成员负责联系8—10名民警家属,通过走访慰问、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定期征求意见和建议,及时交流民警的思想、工作、学习情况,把业余时间管住、管好。其它森林公安局也纷纷制定出各具特色的实施方案,一时间,严格执行“3341”规定在全林区2000多名森林公安民警中蔚然成风。

    “3341”规定促进森林公安工作

    可以这样讲,“3341”规定是内蒙古大兴安岭森林公安工作发展中领导集体智慧的集中体现,与此同时,它也为推进森林公安工作发挥出了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2000年11月8日,来自内蒙古大兴安岭林区21个森林公安局的公安局长、刑警大队长、治安大队长以及内蒙古大兴安岭森林公安局的有关领导来到库都尔森林公安局新帐房派出所,现场观摩库都尔森林公安局的基层基础工作。现场观摩会中的一项是由内蒙古大兴安岭森林公安局的领导主持对责任区刑警队和派出所的全体民警进行现场考评,前来观摩的同志可以随机点名、随机提问。当问到责任区民警郑志奇时,一位公安局长从一摞厚厚的“职工熟悉卡”中抽出一张:“请说出你辖区李××的体貌特征及有关情况。”“李××,男,34岁,新帐房贮木场装车工,单眼皮,小眼睛,秃顶,走路外八字,说话略带口吃,嗜酒,身份证号码152103690******。妻子王×,31岁,无业,女儿李×,8岁,小学一年级。”

    郑志奇不加思索,一口气说出了一大串内容,特别是连身份证号码都丝毫不差,令在场的所有人都连声叫好。可这位局长还是表示怀疑,遂又从重点人口档案里选出一份,问到:“请问‘张大炮’大儿媳妇的哥哥叫什么名字?”“叫郭××,38岁,无业,1988年因强奸被判刑10年,1998年释放,现在学校门口修自行车,表现良好,身份证号码152103651******”。 “名不虚传,名不虚传呀!”这位局长由衷地感叹到,“其实我在有意难为小郑,可拐着弯问,还是难不倒他,真是太棒了!”大家再次为郑志奇报以热烈的掌声。紧接着,刑警杨林、责任区民警冯恩义、王志东、谭长林、纪林军、陈宝来等也纷纷被点名上场。围绕刑侦和派出所业务,前来观摩的同志开始了漫无边际的轮番提问,争相想率先把民警考住。可是,所有在场的民警,对于与会者提出的各种各样问题,或者倒背如流,或者机智过关,人口熟悉率达98%以上,尤其让人叫绝的是,他们对所有重点人的身份证号码都记得丝毫不差!“这才叫素质,这才叫内功,这才是真正的基础业务能力!”大家不禁由衷地赞叹道。正是因为有了这样扎实的基础工作,才为侦查破案提供了强劲的支持。在“2002.12.02”特大杀人碎尸案的侦破过程中,参侦的民警就是靠尸体左前臂纹身的三个字迹认定了残尸的身份,为此案的侦破提供了重要的线索。而这一切,只是全林区森林公安机关执行“3341”规定之后,强化基层基础能力建设所取得成就的缩影。与此同时,内蒙古大兴安岭森林公安局提出的“虚”“实”辖区治安管理的内涵也在这一规定实施后得以凸现,成为这一林区社会治安管理的又一大特色。其中绰尔森林公安局根据本局的特点,建立“54211”工作机制,即责任区民警每周熟知实辖区人口5人,虚辖区住户4户,帮教重点人口2人,进行1次安全检查,提供1条信息。有效地提高基层基础工作能力,切实发挥公安职能作用,初步构建了打、防、控一体化格局,基本实现了“发案少、秩序好、社会稳定、群众满意”的工作目标。

    7年来,内蒙古大兴安岭森林公安机关共侦破各类刑事案件4408起,查处森林案件14468起,查处治安案件5441起,查处经济案件209起,为企业和个人挽回经济损失总计4920万元。

    7年来,从事森林资源保卫工作的民警创下的源头管理办法发挥出了巨大的作用。1999年,内蒙大兴安岭森林公安森保部门率先在全林区推行森林公安森保工作目标化管理办法,组织开展了争创森保工作目标化管理“优胜单位”、“森林卫士杯”和“争优保杯”活动。提出了“一个坚持、四项管理”和“三年三步走”的工作思路。积极建立以源头管理为主的整体防范机制,从上到下都制定了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人口的管理措施,对木材和野生动物的生产、经营、加工、销售等重点行业采取季度检查、半年统计、全年抽查的办法,通过对“两点”(山上木材生产点、山下木材、野生动物经营、加工、销售点)、“三线”(公路、铁路、水路运输线)、“六区”(禁伐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区、北部原始林区、林区周边地区、局与局之间的交界地区)及社会面(重点人口、社会闲散人员、木材贩子、机动车辆、畜力车、居民区)的控制,有效地预防和控制了森林和野生动植物案件的发生。为有效打击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林区森林公安机关始终坚持严打不放松,时刻保持严打的高压态势,对重点突出犯罪及时打击、周期性规律犯罪适时打击、上级部署行动同步打击。先后组织开展了“三号行动”、“打击伪证运输木材”、“天保行动”、“猎鹰行动”、“破案攻坚战”、“冬季攻势”、“春雷行动”、“绿剑行动”、“候鸟二号”、“天保二号”及为期两年的严打整治斗争等18次严打斗争,几年来,共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970万元,确保了林区森林治安形势的稳定。7年来,广大刑警树立命案必破理念,共破命案73起,占发生命案总数的90%以上。2004年全林区发生的命案全部侦破,在全区“命案必破”工作中名列第一名。

    立警为公,执法为民;以林为业,以警为荣。这一意识在内蒙古大兴安岭森林公安系统的全体民警中已根深蒂固。在确立服务第一的工作原则基础上,他们在工作中坚持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事为民所办。多年来,他们一直坚持开展爱民月活动,常年为职工群众做好事,主动与学校联系在学生中讲授法制课。据不完全统计,7年来,他们共为群众做好事2万余件,累计各种捐款捐物价值达50余万元,为近百所学校开办了法制课。与此同时,他们在积极完成本职工作的基础上,主动与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工作情况,并求得政策和业务上的指导与支持,与有关部门单位沟通交流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在森林公安机关体制与资金渠道尚未理顺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改善工作条件和提高民警的政治经济待遇。

    “3341”规定带来的几点启示

    “3341”作为“工程”建设实施3年后,被明确为一项森林公安民警必须遵守的规定,至今已有7年时间。“3341”规定执行后,给内蒙古大兴安岭森林公安系统带来的最大变化———是人的变化。如今,在内蒙古大兴安岭林区10.65万平方公里土地上,森林公安已经成为林业生产建设之中不可或缺的一支重要力量,成为职工群众心中信得过的执法队伍。

    成就这样一支作风过硬、战斗力强的森林公安队伍,得益于执行“3341”规定这一符合森林公安队伍建设实际的有效载体。在执行这一规定的过程中,也带给了我们这样的启示:首先制度建设是根本。“3341”规定之所以能在林区森林公安系统中得以长期坚持,并成为队伍管理建设的有效机制,其原因之一就是它符合森林公安队伍建设的实际。它是对森林公安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进行细致的研究调查,是对解决问题的办法进行分析思考的产物。它让广大民警在实际工作中看得见,摸得着,在执行时有针对性,具体性。正因为如此,这样的制度才能从墙上走到墙下,从文件中落实到实际工作中,才能成为林区森林公安队伍建设的标准;其次班子建设是关键。制度是让人执行的,也是靠人执行的。在一支队伍中,领导班子成员制度执行的怎么样,就成为广大民警最大的看点。因此他们在执行“3341”规定中时刻不忘强调领导班子的带头作用。与此同时,在健全领导班子的制度中也做了大量的工作,在监督机制上着力解决“权力大于法律”的问题,在干部管理机制上着力解决“功利大于责任”的问题,在坚持民主集中制上着力解决“个人高于组织”问题,在干部选任机制上着力解决“少数人研究少数人”的问题。这些问题在不同程度上的解决,为班子的团结,为决策的公正、公平、公开,为充分调动班子成员的积极性都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第三以人为本是原则。从严治警与从优待警本身就是一对矛盾的统一体,对于森林公安目前的情况来说,这一矛盾尤为突出。由于森林公安的政法编制还没有解决,还没有吃上“皇粮”,在经济待遇上比起地方公安相差很多。很多民警都有“工作上对我们是一样的要求,然而在经济待遇上却不一样”的想法,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为了把这种思想给工作带来的负面作用降为最低,他们一是努力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做解释说明,同时尽最大努力协调解决经济待遇问题,并要求各级领导要在政治上关心他们,在经济上尽力解决实际存在的困难。作为领导机关,我们也一直在呼吁上级尽快为森林公安机关解决这一问题;第四加强督查是保证。督查工作是领导者实现决策的一条重要途径和手段,也是推进决策落实,实现科学领导的重要措施。在执行“3341”规定时,他们注意增强督查工作的实效性,树立督查工作的权威性,提高督查工作的针对性。同时对督查工作还提出了要到位、要主动、要真实、要有立场的要求,为规定的贯彻实施保驾护航;第五选好载体是条件。丰富多采的活动是民警接受教育的好方式,因此选择开展那些广大民警易于参与、乐于参与的活动,使他们在参与中潜移默化地受到教育,寓教于乐,寓教于学;第六典型引路是途径。在工作中我们注重发挥身边的先进人物和先进集体的带动作用,利用他们的榜样力量来推动我们的各项工作,如开展向荣获全国优秀公安局的满归森林公安局学习活动,这些活动都起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2004年2月9日,公安部“五条禁令”检查组来到内蒙古大兴安岭森林公安局检查指导工作,对林区森林公安系统坚持开展的执行“3341”规定工作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国家林业局副局长雷加富等同志认为这项工作为贯彻落实“五条禁令”打下了好的基础,有一定的超前性,是内蒙古大兴安岭森林公安机关在队伍管理和建设工作中探索出的好经验。

    优秀的森林公安民警是在不断的自我努力的基础上产生的,是在严格的管理制度下产生的,这二者缺一不可。在7年的时间里,全林区森林公安集体和个人受表彰的数量是前15年的总和,达到了1400余次,受表彰人数2000余人。其中有1个森林公安局被授予全国优秀公安局称号,7个集体荣立二等功,5人荣立个人一等功,43人荣立个人二等功。此外还有41人荣获全国优秀人民警察、全国林业优秀警察、优秀人民满意民警等称号。

    如今,追溯“3341”规定执行7年的历程,我们可以看到它的内容是环环相扣,互为因果的;它的过程是逐步完善,羽翼渐丰的;它的效果是与日俱增、愈加明显的。离开执行“3341”规定去看森林公安的发展是不现实的,离开与时俱进去看待“3341”规定也是不客观的。就是在这种哲学的螺旋式上升,渐进式发展过程中,森林公安工作才能一步步地迈进,不断地跨上新台阶。

    时间是最大的革新家。7年一逝,无论是成功还是遗憾,都给我们留下诸多可以回味的东西。“3341”规定是内蒙古大兴安岭森林公安发展史上一定历史时期的产物,成为了这期间森林公安工作的最大促进力,不论今后它将以一种什么方式继续丰富发展,但今天它给森林公安工作所带来的巨大变化,为森林公安史写下的精彩一章,是林区人民和广大森林公安民警永远也无法忘记的……(文/大兴安岭林业公安局局长 葛日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