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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侦查破案中如何综合利用犯罪现场上的痕迹物证和心理痕迹证据

www.nmg.xinhuanet.com   2007-01-23 16:06   来源:内蒙古公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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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刑事犯罪活动也随之智能化、技术化、信息化、现代化。作案技术不断升级,作案手段也变化多端,犯罪分子极力对现场进行伪装和破坏,这样就造成犯罪直接证据越来越少,现场勘查中能够提取的直接证据也越来越少。面对新的斗争形势和任务,要求刑事侦察工作必须研究新方法,制定新措施,采取新办法。犯罪现场上的痕迹物证如何综合利用就显得尤为重要,本人试图通过办案的具体实践,谈谈对犯罪痕迹物证综合利用的认识。

一、何为痕迹物证综合利用

    痕迹物证包括由犯罪行为引起的现场物质环境的一切变化。痕迹物证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它们传递着各种各样的犯罪信息,是痕迹物证综合利用的物质基础。

    所谓痕迹物证综合利用,就是把案发现场收集到的一切痕迹物质和现场变化情况作为犯罪信息“资源”,利用各种技术手段进行全面、充分、合理的利用。基本特性是以案发现场的一切物质环境变化为物质基础,进而发现各种犯罪信息,揭示各种痕迹物证和犯罪行为的内在联系,也就是对现场进行重现的一个过程,把现场上的间接证据连接起来,形成证据链,从而揭露和证实犯罪。

根据痕迹物证综合利用的基本特性,在侦察实践中我认为,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1、通过一种物证含有的犯罪信息,根据物质成份不同,用途不同,存在的特征不同,采取多种技术检验方法侦察手段,为侦察破案提供多种证明作用。通过“一物多证”的综合利用,弥补了取证不足,增多了犯罪信息量,提供了更多的犯罪线索和证据,是侦查工作正确确定侦察方向,划定侦察范围有效手段之一。

    2、利用同一种类的痕迹,包括同痕同类、同痕不同类等情况,采取两种以上检验方法进行检验,并根据各自的理论依据,作出同一认定鉴定结论。如工具痕迹,可从痕迹形状、大小、规格,确定工具种类;可根据痕迹特征作形象检验,可根据痕迹部位附着物质作理化分析,可根据痕迹位置的高低、受力方向、大小和角度,判断罪犯分子的身高、体力、职业和动作习惯。通过“同痕多检”的综合利用,不仅扩大了侦察线索的来源,而且使同一种类的痕迹检验结果得到了互相印证,相互补充,保证鉴定结论的准确性。

    3、心里“痕迹”检验。犯罪心理痕迹,是指犯罪行为作用于犯罪现场空间而引起的一切能揭示犯罪心理的现象和状态。这些现象和状态包括犯罪所侵犯的客体,侵犯客体的准确性,特殊性;现场变化情况,现场变化特点;被害人的创伤程度、创伤特点;现场痕迹物品,痕迹与痕迹、物品与物品、痕迹与物品之间的关系;作案时间、空间的选择;作案的知识、经验、技术特征;作案的工具、手段、方式等一切与犯罪行为活动有关的能反映犯罪人心理活动和个性特点的因素。犯罪心理痕迹它以一种抽象的、潜在的形式存在于物质痕迹、意识痕迹及各种现象、态势、关系之中。现场勘查时,除全面、细致、准确地对现场有形的物质痕迹进行勘查外,还需对无形的精神痕迹,即犯罪心理痕迹进行勘查,要坚持从有形的物质痕迹到无形的心理痕迹,进而认识形成这一有形的物质痕迹的心理活动、心理痕迹。对物质痕迹、心理痕迹的分析通常是同步进行的,二者之间有机结合、相互补充、相互印证、相互引申,从而透过现象揭示本质。通过心里‘痕迹’的综合利用,可以寻觅犯罪人心理轨迹,并通过心理轨迹刻划出作案人个人特征,为侦察破案提供新的线索和证据。

    4、内知痕迹和外知痕迹的综合利用。内知痕迹就是只有犯罪嫌疑人知道的痕迹,外知痕迹是指众人都知道的痕迹,相比之下内知痕迹的利用价值要远远大于外知痕迹的利用价值。在现场勘查中侦技人员一定要注意对现场上的内知痕迹证据的保密工作,如果保密工作做得不好,内知痕迹证据就会变成外知痕迹证据,同时他也就失去了内知证据的价值。只有内知证据才能充分证明犯罪嫌疑人口供的真实性。

二 、怎样进行痕迹物证综合利用

现场痕迹物证的分析和利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总结归纳如下:

1、利用痕迹物证形成的位置关系进行分析。

    犯罪现场上的痕迹物证往往是上下照应,左右相对,前后有痛,远近有别的。上有动作下要留痕,有手印的部位,地面一般要留下扶手印痕,反之在右。如杀人案件在死者的伤痕部位、伤痕数量、致命伤等形成的位置关系,分析犯罪嫌疑人是否有前科劣迹、凶残程度、心理是否变态等。现场勘查、根据案件的不同特点,有目的、针对性的发现这些痕迹物证,运用自然科学知识和已有的侦察经验,认清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找出与犯罪行为相关的因素,达到揭露和证实犯罪的目的。

2、利用痕迹物证形成的分布状态进行分析。

    由于犯罪活动诡密,多数犯罪分子作案前总要进行预谋和准备,作案后对现场进行伪装和破坏,尽可能的不留下或少留痕迹物证。又由于案件发生后,发案单位或事主、有关人员有意无意的进入现场,使现场痕迹物证遭到人为的破坏。现场勘查工作越来越困难,许多案件在中心理亏很难收集到有价值的犯罪证据。对此,需要勘查人员扩大现场勘查范围,发现中心现场以外的犯罪痕迹物证,犯罪分子只要作案就会有进出现场的路线,有的作案后在现场周围进行潜状、望风;有的作案后在现场外围藏赃或整理财物。这些地方留存的痕迹物证往往是不被犯罪分子注意也是不易遭到人为破坏的地方。只要勘查人员根据案件现场不同特点,对中心现场与周围环境加以认真分析,采取有效的技术侦察手段,就有可能获得可资利用的犯罪痕迹物证。如有些盗窃案件,犯罪分子行窃前在现场附近暗窥视留下的足迹、烟头,作案后在逃跑途中隐藏赃物,扔掉作案工具等。有些在野外抢劫、强奸案件,中心现场一般有搏斗痕迹,印压痕迹,而作案的遗留物刮走,这就需要到外围现场搜索与案件有关的纸张、手绢、毛发等可疑物质,通过鉴别加以认定。对收集到的外围痕迹物证后,与中心现场存在痕迹物证情况结合起来研究,进而根据外围痕迹物证的特点,搞好综合利用。

3、利用痕迹物证的增减进行分析。

    只要犯罪分子作案就会引起现场状态的改变和破坏,或从现场上带走某些痕迹物证,或从现场外带到现场上某些痕迹物证,勘查人员通过对现场精心细致的勘查,弄清哪些属于犯罪前的情况,哪些属于犯罪时造成的破坏和变化,哪些是犯罪时形成的痕迹,进而判断出犯罪分子带来了什么痕迹物证,可能带走了什么痕迹物证。

4、利用现场上的犯罪心理“痕迹”进行分析。

    随着犯罪手段的智能化,留在现场上的有形物质痕迹逐渐减少,而反映犯罪心理的无形痕迹却相对增多,这是犯罪分子反侦察活动所带来的必然结果。过去我们在现场勘查中,更多的注意了对有形痕迹物证的收集和利用,而对无形的心理痕迹则重视不够,研究不多,随着犯罪分子作案手段的智能化,我们就要研究犯罪分子留在作案现场上的心理“痕迹”,改变过去偏重有形痕迹物证和技术检验与现场研究脱节的现象,犯罪心理“痕迹”是贯穿于犯罪活动的过程,一般是通过有形物质和无形痕迹表现出来,有形物质痕迹一般是指犯罪各种痕迹物证以及现场状态的变化,无形痕迹是犯罪分子作案前后的言行及其表现留在知情人记忆中的印象。办案人员通过周密细致的现场勘查,深入的调查访问,严密的逻辑推理,可以获得众多的犯罪心理“痕迹”。构建心理现场的凭借物,有物质现场及其物证痕迹,也有心理痕迹。准确一点说,物证痕迹也需要将其心理化。物证痕迹本身不能自动显现与诉说它所经历的案情。物证需要鉴定,需要刑事技术人员解开其物质外壳,破译其中的密码,解读其中的信息。需要案侦人员据此将其心理化后,才能用之辨析主观证据里心理痕迹的真伪。如此,痕迹的破译,其信息也就能用于在调查询问中了解证人的心理现场,用于侦讯中探试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现场,用于预审中认定案犯的犯罪心理现场。在此基础上,连缀众多的心理痕迹,分析案件,推测案情,从而形成刑侦人员表现于证据体系中的犯罪心理现场的重建。案件一经过去与形成,在时空上它就是不可重复的;虽然人们能够在观念中重建它的情节线索,甚至于细节特征。由于心理现场的运动性,永远都带有某种不确定的东西、它们只能使之接近案件事实,而不可能等同于事实。

三、痕迹物证综合利用应注意的问题

    一是痕迹物证的收集问题,只有全面地收集到各种犯罪痕迹物证,才能做到充分的发挥综合利用作用。在以往的办案过程中,对常规的、符合一般规律的痕迹物证则容易引起注意,对非常规的痕迹物证则往往容易忽视。

    二是要重视痕迹物证提取和检验方法的科学性,程序的合法性。根据痕迹物证的物质属性所反映的犯罪信息不同,采用的提取和检验的方法各有不同。如现场上提取电子物证,就要鉴定(1)电子证据的来源是否是客观真实的存在(2)应审查电子证据收集的主体、时间、地点、过程、对象等是否合法(3)电子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反映案件事实。(4)电子证据是否是在正常运行的计算计算机等设备在正常工作中形成的(5)自动生成电子证据的计算机程序是否产生了故障。这样才能保证鉴定的客观真实性。再如现场上提取现场足迹可以进行形象检验、磨损特征检验、动力形态检验、鞋内底痕迹检验,嗅源鉴别,附着的微量物质化验等。这些检验内容,需要侦察办案人员不断的学习现代刑事侦察的新技术、新方法,提高实战能力。

    三是注意痕迹物证综合利用的保密问题。侦察工作中保密问题事关侦查破案的成败。犯罪痕迹物证的发现提取、检验鉴定、适用的时机等各个环节都需要做好保密。保密工作做得好,现场本身就是一个内知证据,可以起到验证嫌疑人口供的作用。保密工作做得不好,就会影响整个侦察工作的有效开展,甚至使侦察工作前功尽弃。(满洲里市公安局 李东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