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关于中俄著作权保护的比较
(一)关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主体和对象。中俄著作权法均规定,作品不论发表与否均享有著作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均享有著作权;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享有著作权;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为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3条和第6条规定的10种形式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工程技术等方面的作品。
《俄罗斯联邦著作权及邻接权法》规定,著作权是指科学、文学、艺术作品等创造性活动成果,而不管作品的动机、价值及表达方式。著作权产生于创作的事实。从著作权的特征和实施来看,作品本身不需要注册,也无须任何特定的正式注册或相关手续。
须要指出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4条规定的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以及第5条规定的时事新闻等三类作品,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二)关于著作权的产生、归属和内容。中国的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毕自动产生,创作者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便可自动地享有著作权。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者共同享有。公民为完成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属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相同的使用方式使用该作品。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
《俄罗斯版权和邻接权联邦法》基本采用了伯尔尼公约和世贸组织商务规则的一些原则和具体制度。该法明确了与研究著作,文学和艺术(版权),表演艺术作品,程序(相关权利)的开发、保护和使用有关的规定。在俄罗斯无须注册就可以获得版权。
(三)关于著作权的保护期。《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公民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单位作品的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的保护期为50年。
《俄罗斯版权和邻接权联邦法》规定,版权从作品产生后开始生效,并伴随作者终生,且延续到作者死后的50年。
(四)关于邻接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依照本法取得他人的著作权使用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权。
俄联邦法律列出了邻接权的种类:(1)演出人员对其表演的权利;(2)音像制作者对其音像制品的权利;(3)无线广播组织进行无线广播的权利;(4)有线广播组织进行全球传播的权利。无线广播组织进行无线广播的权利和有线广播组织进行全球传播的权利在内容上是相似的。以上邻接权类型在主体构成、内容、保护期限等方面是不同的。
(五)关于著作权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45条和第46条规定了15种侵犯著作权和邻接权的行为,并规定了侵犯著作权和邻接权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俄联邦法律也规定了侵犯著作权和邻接权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三 关于中俄计算机
软件保护的比较
(一)关于计算机软件保护的法律法规。中俄两国法律均规定,计算机软件作为一种特殊的作品既受著作权法保护,又受《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对计算机软件作为一般意义上的作品加以保护,强调保护“复制权”;鉴于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有其特殊之处,中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对计算机软件保护做了具体规定。
(二)关于计算机软件保护的对象和要件。中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条例保护的对象为计算机软件,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受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条例规定对软件的保护不能扩大到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概念、发现、原理、算法、处理过程和运行方法;条例不涉及数据库的保护。
俄罗斯法律规定,无论是发行的还是未发行的,不管其载体、动机和价值如何,只要是以一种客观形式表现出来的计算机程序或数据库都受著作权的保护。依照著作权和邻接权法以及计算机程序和数据库法,计算机程序与文学作品的法律保护方式相同,对数据库的保护与集体作品的法律保护方式相同。
(三)关于计算机软件保护的主体。中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中国公民和单位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条例均享有著作权;外国人的软件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发表的软件,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条例保护。
俄罗斯相关法律规定,计算机程序或数据库的作者(或其他权利人)对计算机程序或数据库享有独占的使用权。
(四)关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归属。中国相关法律规定,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合作开发完成的软件,著作权属于合作开发者;委托开发完成的软件,如无协议约定,著作权属于受托人;职务期间完成的软件,著作权属于单位。
俄罗斯相关法律规定,雇员由于工作职责或雇主的指派所开发的计算机程序或数据库的独占权,归雇主所有,另有协议规定的除外。在履行根据联邦国家需要或联邦机构需要而订立的国家合同过程中产生的发明、应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专利时,如果合同未规定权利属于国家委托人所代表的俄联邦或联邦机构,则该权利属于合同履行者或承担方(专利法9.1条第1款)。值得注意的是,俄联邦的现行议事程序规定了国家委托人的义务,即登记俄联邦订立的国家合同中所取得的科研活动成果的权利,并代表俄联邦按照俄联邦政府制定的法令来处置这些权利。
(五)关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内容。中国相关法律规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权指发表权和开发者身份权;财产权指使用、许可使用或转让获得报酬权。
俄罗斯相关法律规定,计算机程序或数据库的作者(或其他权利人)有权实施或许可实施下列行为:以任何方法复制任何形式的计算机程序或数据库(全部或部分);计算机程序或数据库分类;修改计算机程序或数据库;将计算机程序或数据库从一种语言翻译成其他语言;计算机程序或数据库的其他使用。
(六)关于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期。中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为50年;软件开发者的身份权不受保护期限制。
俄罗斯相关法律规定,计算机程序、数据库的著作权自它们被创造出来之日起在作者生前都是有效的,并从作者死后第2年1月1日算起,50年内有效。
(七)关于计算机软件的保护。中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还规定了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的形式及其刑事、行政责任以及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俄罗斯相关法律规定,计算机程序或数据库的作者(或其他权利人)对计算机程序或数据库享有独占的使用权。计算机程序或数据库的作者(或其他权利人)有权实施或许可实施下列行为:以任何方法复制任何形式的计算机程序或数据库(全部或部分);计算机程序或数据库分类;修改计算机程序或数据库;将计算机程序或数据库从一种语言翻译成其他语言;计算机程序或数据库的其他使用。计算机程序或数据库的独占权可根据协议全部或部分转让给法人或自然人。协议须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具备下列要件:计算机程序或数据库的使用领域和使用方法;付款方式和报酬数额;协议的有效期。
第三人(使用者)使用计算机程序或数据库须与权利人签订协议。当权利人将计算机程序或数据库卖给多个使用者或允许其使用时,双方应尽可能订立一份特殊的合同。例如,将合同条款附在交付的计算机程序或数据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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