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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俄知识产权基本制度的比较

www.nmg.xinhuanet.com   2007-03-19 11:51   来源:《俄罗斯中亚东欧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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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关于中俄集成电路

     布图设计保护的比较

    (一)关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的对象和要件。中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规定,作为本条例保护对象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应具有独创性,即布图设计是创作者自己的智力劳动成果,而且该布图设计在布图设计创作者和集成电路制造者中不是公认的常规设计。该条例对布图设计的保护不涉及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等。

    俄联邦《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法》规定,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指位于具体载体之上的集成电路元件组合的空间、几何位置以及它们之间的连接线路。集成电路是将元件和互联线路集成在基片之中或者基片之上,以执行某种电子功能的中间产品或者最终产品。现行法律只保护具有独创性的布图设计。

    (二)关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的内容。中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规定,布图设计权利人享有下列专有权:对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全部或其中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进行复制;将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投入商业利用。

    俄联邦《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法》规定,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独占权,包括根据个人意愿使用布图设计的权利(尤其是进行商业利用和利用这样的布图设计排布集成电路的权利)、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布图设计的权利,均属于作者或其他权利人;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独占权有效期为10年。

    布图设计的使用权及作为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独占权,可以通过合同转让给其他法人或者自然人。

    (三)关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归属。中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规定,布图设计的专有权属于布图设计创作者;由自然人创作的布图设计,该自然人是创作者;由单位创作的布图设计,该单位是创作者;合作完成的布图设计,其专有权由合作者共同享有;受委托创作的布图设计,其专有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共同约定;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其专有权由受托人享有。

    俄联邦《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法》规定,在履行根据联邦国家需要或联邦机构需要而订立的国家合同过程中产生的发明、应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专利权,如果合同未规定权利属于国家委托人所代表的俄联邦或联邦机构,那么,该权利属于合同履行者或承担方。

    值得注意的是,俄联邦的现行议事程序规定了国家委托人的义务,即登记俄联邦订立的国家合同中所取得的科研活动成果的权利,并代表俄联邦按照俄联邦政府制定的法令处置这些权利。在根据联邦国家需要或者联邦机构的需要而订立的国家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如果联邦国家或联邦机构没有取得所产生的布图设计的独占权,则根据国家委托人的要求,权利人应当授予国家委托人所指定的人免费布图设计使用许可,以满足联邦国家或联邦机构的商品利用和合同执行的需要。

    (四)关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期。中俄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期均为10年。中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规定,保护期自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之日或者在世界任何地方首次投入商业利用之日起计算,以较前日期为准。但是,无论是登记或者投入商业利用,布图设计自创作完成之日起15年后,不再受本条例保护。

    (五)关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行使。中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规定,布图设计权利人可以将其专有权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其布图设计。转让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中国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登记并予以公告,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俄联邦《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法》规定,布图设计转让协议应以书面形式签订,并应包括下列必要条款:布图设计的保护范围和方法、付款程序和数额、合同有效期。对于登记的布图设计的独占权的转让合同,应到联邦知识产权行政权力机关进行登记。

    五 关于植物新品种(选择

     育种成果)保护的比较

    (一)关于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对象和范围。中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规定,受保护的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俄联邦《选择成果法》规定,选择育种成果专利的法律保护范围,要视选择育种成果的成果描述中所确定的各种基本特征而定。

    与俄联邦《选择成果法》相比,中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对于植物新品种的认定更加强调植物的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

    (二)关于授予植物新品种权的条件。中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规定,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属于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中列举的植物属或者种。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符合该条例第14条规定的新颖性、第15条规定的特异性、第16条规定的一致性和第17条规定的稳定性。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具备适当的名称,并与相同或相近的植物属或者种中已知品种的名称相区别。该名称经注册登记后即为该植物新品种的通用名称。

    俄联邦《选择成果法》规定,选择育种成果均被授予选择成果专利证明,选择育种成果专利权人享有独占使用权。该独占使用权是基于任何对种子、育种材料和受保护的选择育种成果的使用,任何使用都应获得专利权人的许可。

    (三)关于植物新品种权的内容和归属。中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规定,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该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于执行单位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植物育种,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属于该单位;非职务育种,植物新品种的 申请权属于完成育种的个人。申请被批准后,品种权属于申请人。委托育种或者合作育种,品种权的归属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没有合同约定的,品种权属于受委托完成或者共同育种的单位或个人。

    俄联邦《选择成果法》规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选择育种人或其继承人。如果选择育种成果是人工培育的,且成果是在履行工作任务和职责期间取得的,那么,申请专利的权利归雇主所有,选择育种人和雇主另有协议约定的情况除外。

    与俄联邦《选择成果法》相比,中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对规定植物新品种权的内容和归属更加明确,具体划分为职务育种、非职务育种和委托育种三种。

    (四)关于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期、终止和无效。中俄在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期方面存在较大差异。

    中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规定,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期限,自授权之日起,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为20年,其他植物为15年。该条例第36条对4种植物新品种权在保护期限届满前的终止做了具体规定。该条例第37条规定,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可以根据职权或者根据公众的书面要求,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植物新品种权宣告无效。

    俄联邦《选择成果法》规定,选择育种成果自在国家选择成果保护登记机关注册之日起,30年内受到专利保护。对于不同种类的葡萄、培养菌、观赏植物、果树以及各种木材,包括它们的野生品种,专利保护期为35年。

    六 关于中俄商业秘密

     立法保护的比较

    (一)关于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对象。中国相关法律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技术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等;经营信息包括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

    由于技术秘密的概念在俄罗斯还是个新名词,这种情况决定了技术秘密保护方面的特殊性及在转让形式立法方面的不确定性。俄罗斯民法中对技术秘密缺少严格的说明,也缺少必要的和其他排他权的区分。

    (二)关于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或获得保护的条件。中国相关法律规定,构成一项商业秘密必须具备以下3个要件:(1)秘密性。是指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即该信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2)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3)保密性。是指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此外,中国相关法律规定了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形式:(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4)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中国相关法律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形不属于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1)他人自行制造、构思出同样的商业秘密;(2)他人通过反向工程取得的商业秘密;(3)他人从其他合法权利人那里受让商业秘密权或取得商业秘密许可实施权;(4)第三人善意取得商业秘密。

    须要指出的是,根据俄《国家机密法》(N5485-1,1993年7月21号)和原苏联政府《关于不能构成商业秘密的数据名单的决议》(1991年12月5日N35)规定,下列事物不能被视为一个企业或经营者的商业秘密:

    (1)法律性文件(开办一家企业的决定或发起人协议)和章程;

    (2)允许从事经营活动的授权文件和相关文件(注册证明、许可证、专利);

    (3)有关财务、经济活动和其他内容的既定格式的信息,这些信息对于俄联邦国家财政系统的强制性付费和税费的计算和支付都是非常必要的;

    (4)有关债务偿付能力的文件;

    (5)有关雇员人数、构成、工资、劳动条件以及提供免费工作场所的信息;

    (6)税务支付和强制性支付的文件;

    (7)关于环境污染的信息,违反反托拉斯法的信息,无视劳动安全环境、为实现生产而造成人体健康损害的信息,以及其他违反俄联邦法律和引起的损失程度的信息;

    (8)关于合作社、小企业、合伙企业、股份公司、多种经济所有制企业以及参与商业活动的其他组织的企业管理机关的信息(俄联邦民法典规定了企业的组织和法律形式的新类型)。对构成国家机密的信息也不能当作商业秘密。具体名单在《国家机密法》第5条中有明确规定,包括军事领域信息、科技成果信息、科学研究信息、实验设计信息、工程技术信息等对国家安全、经济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编辑:韩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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