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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俄知识产权基本制度的比较

www.nmg.xinhuanet.com   2007-03-19 11:51   来源:《俄罗斯中亚东欧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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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关于中俄商标

     立法保护的比较

     (一)商标法保护的主客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保护的主体包括,中国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以及外国人和外国企业。根据新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法保护的客体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商标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或上述要素组合构成,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且不得违背新商标法第10条、第11条规定的禁用条款。

    (二)商标注册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了商标注册申请的原则,包括注册原则、申请在先原则、优先权原则、自愿注册和强制注册相结合原则。同时规定,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

    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程序:必须委托国家认可的代理机构办理,并按外国人或外国企业所属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

    《俄罗斯联邦商品商标、服务标志和原产地名称法》规定:

    (1)商标优先权自专利局收到符合该法第8条第4款之规定要求的申请书之日起认定。

    (2)商标优先权可以自第一次向《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任何成员国递交申请书之日起认定(公约优先权),如果专利局自上述之日起6个月内收到申请书。

    (3)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任何成员国境内主办的官方认可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展品,其使用的商标优先权可以自该展品在展览会上展出之日起认定(展览优先权),如果专利局自上述之日起6个月内收到商标申请书。

    (4)希望使用公约优先权或展览优先权的申请人,必须在递交商标注册申请书时或自专利局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个月内予以说明,并随附证明该要求合理性的必要材料,或自专利局收到申请书后的3个月内递交此材料。

    (5)根据俄罗斯加入的国际条约,商标优先权可以自商标国际注册之日起认定。

    (三)商标注册审查和核准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审查和核准的程序为:初步审定公告、核准注册、驳回申请和复审、商标异议和复审。

    《俄罗斯联邦商品商标、服务标志和原产地名称法》规定,向俄罗斯提交商标申请后,商标注册署审查委员会对申请做出审查。根据《俄罗斯联邦商品商标、服务标志和原产地名称法》,对商品标志和服务标志的申请分两个阶段审查:初步审查和申请标志审查。

    (四)商标专用权的内容、转让和使用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商标专用权的内容包括独占权、转让权和许可他人使用权。转让注册商标应当签订商标转让合同,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并经商标局核准。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俄罗斯联邦商品商标、服务标志和原产地名称法》规定,商标所有人有利用和处置商标以及禁止他人使用其商标的专用权。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在俄联邦受保护的商标。侵犯商标所有人权利的行为,是指擅自生产、使用、进口、供应、销售以及其他擅自投入经济流通或以此为目的储存商标或有该商标标志的商品或与其相近似以致造成混淆的同类商品标志的行为。

    (五)注册商标的续展和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期满前6个月内可以申请续展注册,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已经核准注册的商标,如果违反商标法规定,国家商标局有权主动撤销,公众也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

    《俄罗斯联邦商品商标、服务标志和原产地名称法》规定,商标注册有效期为10年,自专利局收到申请之日起计算;根据商标所有人在注册有效期满前一年提出的申请,可以延长商标注册有效期,每次延长期限为10年;根据商标所有人关于延长商标注册有效期的申请,并缴纳附加费后,注册有效期满后商标所有人享有6个月的延长期;专利局应将商标注册有效期延长的情况在注册簿和商标证书中注明。

    (六)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对侵犯商标权的行为,被侵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先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对处理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俄罗斯联邦商品商标、服务标志和原产地名称法》规定,商标所有人有利用和处置商标以及禁止他人使用其商标的专用权。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在俄联邦受保护的商标。

    (七)驰名商标的保护。中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主要是根据199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修订)和新商标法的规定。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负责驰名商标的认定与管理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或者采取其他变相方式认定驰名商标。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应当提交《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5条规定的证明文件。中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可以扩大到非类似商品,保护力度也较普通注册商标高。

    《俄罗斯联邦商品商标、服务标志和原产地名称法》未对驰名商标做出保护规定。

    (八)地理标志的保护。根据中国新商标法第16条的规定,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商品中有地理标志,但该商品并非来源于所标志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俄罗斯联邦商品商标、服务标志和原产地名称法》规定,商品原产地名称的使用,是指在商品、包装、广告、商品说明书、发票、公文用纸以及其他与商品进入经济流通有关的文件上采用该商品原产地名称。禁止无证书者使用已注册的商品原产地名称,尽管在使用时注明商品真正的原产地,或使用译文名称,或使用含有“近似”、“类型”、“仿制”等字样的名称;禁止在同类商品上使用相近似的标志,以致在商品原产地和特殊属性方面给消费者造成误导。证书所有人无权许可他人使用该商品原产地名称。

    (九)集体商标的保护。《俄罗斯联邦商品商标、服务标志和原产地名称法》规定,集体商标,是指联合会、经济协会或其他企业集团(以下简称联合组织)的商标,表明他们生产和(或)销售的商品具有统一的质量或其他共同特性。集体商标及其使用权不得转让他人。

    该法第21条集体商标注册规定:

    (1)集体商标注册申请应随附注明被授权以自己名义注册集体商标的联合组织名称的集体商标章程,有权使用该商标的企业名录和注册目的,有权使用集体商标的商品名录及其统一质量或其他共同特性,有权使用集体商标的条件,有权使用集体商标的监督程序,违反集体商标章程的责任。

    (2)除本法第14条规定应载明的事项外,注册簿和集体商标证书中还应载明有权使用集体商标的企业信息。上述信息以及从集体商标章程中摘录的该标志,由专利局在官方公报上公布。集体商标所有人应将集体商标章程的变更情况通知专利局。

    (3)如果把集体商标使用在没有统一质量或其他共同特性的商品上,根据最高专利委员会依据任何人提出的请求做出的裁定,可以提前全部或部分终止其注册有效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未对集体商标做出规定。  

                          
(编辑:韩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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