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审旗对外开放优惠政策和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更好的吸引国内外投资,推动全旗向经济联合与协作的发展,加快经济发展步伐,根据国家、自治区和伊克昭盟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和奖励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旗境内办企业、搞开发性产业的国内外客商,本着“让利在先、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一律给予优惠。
第三条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外商)在我旗境内投资兴的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独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和兴办的其他公益事业,心脏国内企业、经济组织上个人与我旗境内的企业、经济组织或独资兴办的企业(以下简称内联企业)。
第四条 依法保护国内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投资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性法规。
第二章 鼓励外商投资
第五条 鼓励外商在我旗境内投资兴办工业、农业、林业、旅游业、建筑业、房地产业、劳务技术和租赁服务等一切具有积极意义的产业和行业,开展经济合作与技术交流。允许外商投资企业一业为主兼营其他业务和国内外贸易。
第六条 对经营期10 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三年,第四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七年至经营期满按国家规定的所得税税率缴纳所得税,超过20%的部分,地方财政部门予以退库返还。
第七条 鼓励闪办投资额大的外商投资企业
(一)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的产业,外商投资200万美元以上、经营期10年以上的,经财政、税务部门批准,可按照开放城市享受有关税收待遇。
(二)外商投资300万美元以上,经营期10年以上的,心脏从事服务性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按确定税率上缴所得税,由地方同级财政部门返还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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