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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审旗对外开放优惠政策和奖励办法

www.nmg.xinhuanet.com   2007-04-04 16:0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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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将实现利润(含减免返还的所得税)再投资于出口商品生产、扩大出口货源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报财政、税务机关审核可免缴企业所得税;所生产商品出口销售的,增值税适应零税率;属于应税消费品的,免征消费税,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出口减免所得税期满后,企业出口产值达到当年产品总值70%以上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第九条 从事农、牧、林业开发经营的企业,经营期内依照规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经财政、税务部门批准后,可在10年内减征30%企业所得税。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非从事运输业的外商企业在批准经营期内,免征车船使用税。

    第十一条 外商向能源、交通(石油、天然气、铁路、公路等)项目投资,可享受下列优惠:

    (一)允许投资者以建设——运营——转让(BOT)方式进行建设和营运。

    (二)公路项目批准可在周侧一定范围内开展与项目有关的土地开发和服务经营。

    第十二条 鼓励外商对我旗现有企业进行“嫁接”改造。允许外商以出资、购买参股、控股承担债务等形式,取得旗县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出让的国有企业全部或部分产权。

    第十三条 衽土地使用优惠政策。

    (一)外商投资企业在批准的建设期内,免交土地使用费。

    (二)投资者利用企业现有场地办企业的,经营期在10年以上,从开业年度起5所内免缴土地使用费。

    (三)寻经营期在15所以上的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以及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资源开发、原材料生产的外商企业,从开业年度起,凡投资额在50——200万美元的,免缴土地使用费8年,201万美元以上的,免缴土地使用费15年。

    第十四条 对外商要求批复和解决的电报文函,受理机关从收到文件之日起,在7日内做出答复。凡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时所提交的文件手续齐备,工商管理部门输登记发照时间不得超过2天。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项目建成投产后,由旗人民政府发给《乌审旗外商企业保护证》实行挂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