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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审旗对外开放优惠政策和奖励办法

www.nmg.xinhuanet.com   2007-04-04 16:0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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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对旗外投资者在能源供应、紧缺物资解决、流动资金借贷、交通运输及通讯设备安排配备等方面优先提供服务。

    第二十五条 凡来应聘我旗企业工作的高中通讯科技人员、管理人员,由用人单位按其专业技术高低、工作年限、贡献大小,发给高于本人工资的1——5倍的生活补贴,同时享受本地区本企业的一切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 各类联合企业或独资企业由对外开放办协调有关部门对联合方式、内容、投资比例进行认定,颁发联合企业资格认证书。

    第二十七条 凡在我旗兴办的内联企业和项目,可同时享受自治区人民政府所规定的其它优惠政策。办理程序参照第十四条。

第四章 奖励办法

    第二十八条 凡通过中介服务,为我旗引进国内外资金、技术、设备、项目的国内公民心脏华侨、港、澳、台同胞、外国人或行政、企事业单位及社团组织(以下简称中介人)均按其贡献大小,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九条 凡引进国内外资金专项款和专项贷款除外)到位后,一个月内兑现奖励:

    (一)凡引进国内外资助、赠与等无偿资金(或物资)的中介人,按其引进资金(或物资价值)总额的15%给予奖励。

    (二)凡引进国内外无息资金,使用期半年以上,视其使用年限不同,按引资总额的4——9%给予奖励。

    (三)凡引进国内外低于银行同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的资金,使用期半年以上,视其使用年限不同,按引资总额的2——6%给予奖励。

    (四)凡引进国内外与银行同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相同的资金,使用期半年以上,视其使用年限不同,按引资总额的1——4%给予奖励。

    (五)凡引进国内外高于银行同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的资金,视其使用年限不同,按引资总额的1——2%给予奖励。

    第三十条 凡为我旗引进国内外资金(设备折价)投资联合兴建项目,或引荐同办外客商独资兴办企业的,投资10万美元或50万元人民币以上,项目一经实施,按投资总额的1——6%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为联合兴办企业的奖励1——3%,为独资兴办企业的奖励4——6%,如属外商投资项目,直接引荐人的资金按本奖励额度上浮20%。

    第三十一条 引进先进技术,使产品新增利润达到15%以上的,按该技术使用当年新增利润比例奖励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