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内蒙古网群>>公安厅>>经侦工作>>服务指南
 

当事人在受理、立案阶段的权利与义务

www.nmg.xinhuanet.com   2007-04-19 16:29   来源:宿迁市公安局    
字体 [   ]  [ 打印 ]  [ 发表评论 ] [ 关闭


    1、举报控告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经侦部门报案或者举报。

    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由经侦民警制作笔录,宣读或核对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2、要求保密权。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可要求经侦部门为其保守秘密,并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3、申请复议权。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由原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4、要求回避权。对经侦部门负责人、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①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②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③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的;
    ④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