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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扩大鄂尔多斯市的对外开放和横向联合,加快全市经济发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引进国内外资金的奖励办法(试行)》(内政发(1995)119号文件)和该市的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凡通过中介服务,为鄂尔多斯市引进国内外资金、技术、设备、商标、项目方面做出贡献的国内公民(不含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干部)以级华侨、港、澳、台同胞、外国人和行政、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以下通称中介人)均按其贡献大小,给予一次性奖金奖励。
二、凡引进国内外资金一次到位后,一个月之内兑现奖励。
(一)凡引进国内外资助、赠予等无偿资金或物资的中介人,按其引进资金或物资价值总额的10%,给予奖励。
(二)凡引进国内外无息贷款,使用期限半年以上,视其使用年限的不同,按引资总额的3-5%给予奖励。
(三)凡引进国内外年息低于国内银行同期利率(人民银行基准利率,下同)的资金,使用期限半年以上,视其使用年限的不同,按引资总额的1-2%给予奖励。
(四)凡引进国内外资金,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相同,使用期半年以上的,接引资总额的0.5%给予奖励。
(五)凡引进国内外资金,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使用期半年以上的,按引资总额的0.3-0.5%给予奖励。
(六)凡引进中长期投资(使用期5年以上),且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大体持平的,100万元以上,按引资总额的3%给予奖励;500万元以上,按引资总额的2.5%给予奖励;1000万元以上,按引资总额的2%给予奖励;5000万元以上,按引资总额的1.5%给予奖励,10000万元以上,按引资总额的1%给予奖励。
(七)凡引进国内外资金联合兴办企业的,按引进投资总额的1-3%给予奖励,引进投资直接用于能源、交通、农牧业开发、出口创汇产品及公益事业的,直接引荐人的奖金按本奖励额度上浮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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