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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关于鼓励外商投资优惠政策的规定

www.nmg.xinhuanet.com   2007-04-24 15:4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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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鄂尔多斯市外向型经济发展,吸引外商投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鄂尔多斯市境内举办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和兴办的其它公益事业。     

    第三条:对经营期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六年到经营期满按国家规定的所得税税率缴纳所得税,超过22%部分,地方财政部门予以退库返还。     第四条:鼓励兴办投资额大的外商投资企业。              

    (一)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的产业,外商投资300万美元以上,经营期10年以上,经财政、税务部门批准,可按照开放城市享受有关税收待遇。              

    (二)外商投资500万美元者,经营期10年以上的,以及从事服务性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按规定的税率上缴所得税,由地方财政部门返还50%。     

    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将实现利润(含减免返还的所得税)再投资出口商品生产、扩大出口货源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报财政、税务机关审核可免缴企业所得税;所生产的商品提供出口销售,增值税适用零税率;属于应税消费品的,免征消费税,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出口减免所得税期满后,企业出口产值达到当年产品总值70%以上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第六条:从事农、牧、林业开发经营的企业,经营期内依照规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经财政、税务部门批准后,可在10年内减征30%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第八条:非从事运输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批准的经营期内,免征车船费使用牌照税.      

    第九条:外商向能源、交通(煤炭、电力、铁路、公路)项目投资,可享受以下优惠:              

    (一)允许投资者以建设--运营--转让(BOT)方式进行建设和运营。              

    (二)公路项目,经批准可在周侧一定范围内扩大与项目有关的土地开发和服务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