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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鼓励外商对鄂尔多斯市现有企业进行“嫁接”改造。允许外商以出资、购买。参股、控股承担债务等形式取得该市批准出让的国有企业全部或部分产权。
(一)凡列入鄂尔多斯市技术改造规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嫁接”项目,优先安排配套资金贷款。
(二)“嫁接”改造企业按原渠道供应计划管理的原材料,属于新增品种,与国有企业同等对待,纳入物资分配计划。 第十一条:实行土地使用优惠政策
(一)外商投资企业在批准的建设期内,免缴土地使用费。
(二)投资者利用企业现有场地办企业的,经营期在10年以上,从开业年度起5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
(三)对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资源开发,原材料生产的外商投资企业,从开业年度起,凡投资额50-100万美元,免缴土地使用费5年;101-300万美元,免缴土地使用费7年;301万美元以上,免缴土地使用费15年。
第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和商品流通中需要短期周转资金和其它必需的信贷资金,经银行审核批准,优先贷放。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用现汇、固定资产或国家规定的其它财产向银行抵押,申请人民币贷款。
第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及兴办的公益事业所需水、电、气和通讯设施等,按需要优先供应。
第十四条:对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原材料生产企业,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五条:外商投资企业运输产品,应向有关运输部门报送计划,运输部门予以优先安排。
第十六条:在鄂尔多斯市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外籍职工(包括其家属)在我市境内食宿、交通等与国内人员实行同一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对外商要求批复和解决的申报文函,受理机关人收到文件之日起,在半月内做出答复。凡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时所提交的文件手续齐备,工商管理部门登记发照时间不得超过10天。
第十八条:过去有关规定与上述条款不相一致,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鄂尔多斯市对外开放办公室、鄂尔多斯市对外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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