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群众诉求服务中心:
你厅关于于银宽上访事件转送单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于银宽等33家拆迁户是2006年按市政府要求统一由矿区一采区排土场东侧拆迁住户,拆迁时按房屋结构、面积大小等签订协议并给予了一次性补偿。按协议约定,33户拆迁户中有12户要求重新批给宅基地另行建房,这样在补偿额度上建房产少补2000元。按当时考虑安置区域在巴润村附近,但政府考虑城市整体规划,此意向被取消,另在沙尔呼热街道五栋房处重新安排了宅基地,因位置变动因此耽误了建房,此原因不在街道。为了妥善解决拆迁户的居住问题并考虑全市整体规划,市政府态度非常积极,于5月15日专门召开拆迁居民安置问题会议,提出三条解决办法。一是向经济适用房安置,标准是原批给宅基地但目前尚未建房的,迁入经济适用房给予5000元补贴,收回宅基地手续。2建但未完工和已完工的购置经济适用房的按情况给予5000-10000元不等的补贴。二是种植户可向种植园区迁移,自行建设蔬菜大棚。三是养殖户可迁至养殖园区。按这一要求,我们对12户拆迁户进行意见征询,并商洽补贴标准,其中10户同意补贴金额并已办理完购房协议。于银宽不同意12户拆迁户适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原因是他家原住房是砖石结构,要比他人补贴标准高一倍。对此我们也向有关领导进行了反映,但同一拆迁住户实行两种补贴标准是不可能的,并且拆迁时补偿标准是按房屋结构面积等进行的,当时补偿给于银宽的拆迁费也高于其他拆迁户。
所以我们的意见是,按其他10户补贴标准已很合情全理了,再做过多要求实属强词夺理。如确属困难可以政府救济方式予以解决,但以补贴方式给予照顾必定会造成其他拆迁户上访,如此将难以解决拆迁户安置问题。
珠斯花街道办事处
2007年5月30日
市民诉求
市群众诉求服务中心:
我是一名肺结核患者,有本市户口,我住在珠斯花街道,辖区内有一所住房,平房三间面积为85平米(由转木石构建)仓房两间面积为50平米建于1988年,没有房证。与2006年7月份被珠斯花街道拆毁,当时街道答应付给我壹万五仟元钱,实际我收到人民币壹万叁仟元钱,扣我贰仟元钱,作为宅基地安置费。同时还向我承诺在6-7天之内,给我60平方米宅基地一处,以及相关手续我可以盖房。在一个月左右让我有房住。结果到现在也没让我住上房。我一直在租房。
我于5月25日又再次找到街道书记,给我的答复是让我住经济适用房。我可以接受,但是我和土房一样给我补偿壹万元让我无法接受。没有房证也不是就我一家,无房证按无房证给与赔偿,也不能按土房给我赔偿吧。我想请领导帮我寻求一个公平合理的房屋拆迁赔偿。谢谢!
市民
于银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