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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林郭勒市关于在科级领导干部中实行回复和诫勉暂行规定

www.nmg.xinhuanet.com   2007-07-01 22:4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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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科级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促进全市党政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全面提高领导干部的素质,根据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党委工作部门、人大机关、政府工作部门、政协机关,审判、检察机关和群团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科级领导干部。

    第三条 构成回复诫勉要素

    1、思想认识不高,不适应改革开放的要求,对上级的决定贯彻执行不力,完不成工作任务的。

    2、政策观念差,在履行岗位职责中违背政策规定,造成不良后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3、组织领导能力差,政绩平平,群众意见较大的。

    4、工作责任心不强,管理混乱,纪律松弛,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受到影响的。

    5、对群众迫切要求解决而又可能解决的问题拖着不办,甚至触发、激化矛盾,造成损失的。

    6、工作作风飘浮,好做表面文章,搞花架子,弄虚作假的。

    7、有以权谋私行为,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8、拨弄是非,闹无原则纠纷;搞亲亲疏疏,造成班子不团结的。

    9、民主作风差,个人说了算,干部群众反映较大的。

    10、组织纪律观念不强,失密泄密;集体决议后,散布与决议相悖意见的。

    11、道德品质差,不遵守社会公德,生活作风不检点,造成不良影响的。

    12、其他需要回复诫勉的。

    市委组织部可区别不同情况,采取当面谈话或函询的形式,要求领导干部本人对所反映的问题,如实向市委组织部作出回复;对群众反映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发现领导干部本人确实存在问题但还不够纪律处分的,应予以诫勉,诫勉期限一般为半年或一年。

    第四条 接受回复的领导干部,务必如实向市委组织部陈述群众反映本人问题的真实情况,在收到回复通知起十日内上报书面材料;被诫勉的,应在接到诫勉通知后十五日内,向党组织写出对诫勉意见的认识和改进措施的书面材料。之后,被诫勉人在诫勉期内,每季度或半年,以及诫勉期满后向组织部门作书面汇报。

    第五条 对领导干部的回复和诫勉,由市委组织部提出意见,由市委分管书记批准。

    第六条 经市委组织部调查核实,群众反映问题失实的,应向接受回复的领导干部本人说明情况,必要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释疑澄清;属一般问题的,应提醒其本人注意克服,诫勉期满后,应根据被诫勉人单位党组织的意见,在考察的基础上,对思想认识确有较大提高,缺点错误已基本改正的领导干部,及时作出解除诫勉的决定。

    第七条 市委组织部对不按时回复又没有说明原委的,应责令回复;仍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有意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欺骗组织的,予以党纪、政纪处分。在对诫勉期间无明显转变或又出现其它问题的,延长其诫勉期直至党纪政纪处分。对拒不接受诫勉的,予以就地免职。

    第八条 领导干部在回复和诫勉过程中形成的材料,不装入本人档案,由市委组织部统一保管,作为考察评价领导干部的参考资料长期保存,以备查询。

    第九条 人民群众如实向党组织反映领导干部的问题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追查或变相追查举报人,更不得打击报复,违者,要严肃追究其法纪责任。

    第十条 市委组织部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市委组织部工作中要注意加强与执纪执法部门的联系,协调工作衔接及有关事宜。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