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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
为进一步落实好"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加强领导班子的民主集中制建设,坚持党的群众路线,提高领导班子整体工作水平和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听取意见范围
本单位的全体职工,所属二级单位职工,各街道辖区内有关单位职工,以及开展工作中所涉及到的农牧民、居民。
第二条
听取意见次数
一般每季度应进行一次,具体工作中也可随机安排。
第三条
听取意见内容
主要是针对本单位重点工作安排,重大工作部署,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重要问题的处理,以及领导干部的工作作风、现实表现等情况征求并听取群众意见。
第四条
听取意见形式
1、既可以召开全体职工大会的方式听取,也可结合召开民主生活会的方式进行;
2、在指定时间内领导班子集体或成员个人单独听取;
3、采取发放《征取意见表》的方式,向本单位职工或工作范围内的服务对象征求意见;
4、群众可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或单位的工作等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五条
有关要求
1、领导班子在听取群众意见前应事先告知市委组织部,市委组织部视情况决定是否派人参加;如不派人参加,领导班子应将听取群众意见情况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上报市委组织部;
2、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在听取意见时要耐心认真,要本着对工作、对事业负责的态度对群众意见进行客观分析,同时引导和发挥好广大群众发表个人意见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3、在听取意见时,领导班子要有专人负责记录,进行归纳整理。
第六条
落实与反馈
对群众所提出的合理化意见或建议,领导班子要本着"实事求是,务实高效"的原则,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1、反馈期限。反馈时间一般为一个月,最长不得超过下次听取意见前。
2、反馈方式。既可以采取召开职工大会进行集体反馈,也可以通过公告、电话、书信或当面口头形式反馈。
3、对于因特殊情况,一时无法落实或弄清的问题,领导班子要将具体情况解释清楚或作出详细说明。
4、要注意反馈的方式方法,维护和保持良好的干群关系,避免因特殊问题损伤群众的积极性。
第七条
市委组织部将在年末结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考核检查各单位落实此《制度》情况,并将此情况作为领导班子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街道领导班子,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和财务独立的二级事业单位领导班子。
第九条
本制度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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