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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
为进一步加强干部管理工作,不断深化干部制度改革,增加干部工作透明度,防止和避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不正之风,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此制度。
第一条
公示对象
经市委常委会议讨论研究拟提拔任职或依法推荐、提名或民主协商的正副科级领导干部。
股级干部、非领导职务干部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
公示内容
1、干部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籍贯及政治面貌、现任职务和拟任职务)。
2、干部使用意见。
第三条
公示期限
公示期限为7-15天,委任制干部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间均为公示时间。
第四条
公示程序
1、在市委常委会研究确定拟任人选后,下发通知前,以一定的方式予以公示;
2、由组织部受理群众意见;
3、向署名或当面反映问题的群众反馈调查核实结果;
4、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决定是否实施对干部的任用并予以公布。
第五条
反映情况的方式
《关于XXX同志试用(公示)拟任职务的通知》应在其任职单位和任职前所在单位全体职工大会上传达,并发至其它市属各单位,以利于群众监督。
干部群众均可反映试用(公示)对象的有关问题。一是通过署名电话进行反映,市委组织部受理电话为(7926606);二是以书信或面谈的方式向市委分管干部的领导或组织部门反映(市委组织部在公示开始一周内每天24小时有人值班)。
第六条
试用期干部职责待遇及管理
试用期干部在试用期内,按照所担任的职务履行职责,享受该职务的政治待遇,工资待遇浮动一年。提拔到外单位任职的其组织、人事及工资关系从试用期开始应转入任职单位。试用期干部由市委组织部和任职所在单位共同管理,试任职满半年时向市委组织部书面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 试用期满后,市委组织部进行考察。干部本人要就任职一年来履行职责情况写出述职报告,并在本单位全体职工大会上作述职,市委组织部根据考察情况决定是否正式任职。 第七条
公示责任 1、反映情况者的责任:一是要用真实姓名、身份、单位和联系地址,否则不予受理。二是要从实际出发,反映的内容、时间、地点、经过、证人等事实清楚或基本清楚,事实不清楚的不予核实;三是对故意捏造事实诬陷他人的,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2、组织部门责任:一是必须对反映问题人员的姓名、身份和反映问题的内容严格保密;二是对反映的问题,要在较短的时间内(一般不超过一个月,选任制干部不超过一周)调查核实清楚,并向反映人通报调查结果;三是对超出组织部门职权范围的问题,移交有关执纪执法部门调查处理或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有关部门也要在规定时间内调查、核实清楚,并把结论和处理意见反馈给组织部门。 第八条
公示结果使用 1、公示对象在公示时间内群众没有反映或反映的情况不影响干部任职的,公示(试用)期满后,依照有关程序履行正式任职手续,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交流到其它岗位任职。有关部门正在调查核实的暂缓履行任免手续。 2、经调查核实,公示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提拔使用,取消试用(任职)资格。 (1)公示前有严重问题,不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 (2)试用期间受到党政纪处分者。 (3)试用期间年度实绩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者。 3、试用期干部经考察试用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延期转正,最长不超过一年。 (1)思想政治素质不高,不注重马列主义、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在执行上级的决策上不坚决,原则问题上立场观念不明朗,群众观念淡薄,不讲究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狂妄自大,不谦虚。 (2)组织领导能力较弱,运用政策和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不强,组织协调、科学决策能力表现一般,思想守旧,开拓创新能力差,驾驭全局、处理复杂问题能力弱。 (3)工作作风和团结方面存在不足,不注重调查研究,全局观念差,疏于管理,对工作不负责任,班子闹不团结、无原则纠纷,影响了机关工作的正常开展。 (4)廉洁自律上还有差距,对自己或子女、亲属要求不严格,不认真遵守党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 (5)群众威信低,在民意测验和考察中多数同志不同意按期正式任职。 (6)工作实绩一般,没有履行好自己的岗位职责,工作打不开局面,年度实绩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 存在上述问题严重者,取消任职资格,不再延长试用期。 延期任职到期后,经考察可以任职的,办理正式任职手续。仍不能正式任职的,则免去试用期职务。对取消试用期职务资格的干部,根据本人情况和工作需要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九条
本规定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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