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推诿扯皮现象的仍然存在,大局意识不强。
1、个别民警知难而退,明哲保身,畏难情绪严重。
遇有疑难案件或影响较大的案件,缩头缩脚,害怕承担责任,谁也不抓,谁也不管,更谈不上改变打法,创新思路,解决问题。穷途末路,只好明哲保身,互相推诿。
2、个别基层所队领导驾驭能力差,凡事矛盾上交。
有的单位领导大局观念不强,解决实际问题能力较差,遇有疑难案件非但不能积极主动的进行查处反而乱了自己的阵脚。一拖再拖,一推再推,极力回避难题,进而将大大小小的矛盾纠纷全部"汇报"给公安局,使局机关压力不断加大,根本没有实现"小事不出派出所,大事不出公安局"的目标。
出现上述问题笔者认为有如下解决对策:
一、增加公安编制和经费。
多年来公安编制和经费一直困扰基层公安机关,许多干警个人垫钱加油、办案经费、旅差费。许多干警休不了年休假,长年工作,积劳成疾。协调当地党委政府,充分利用当地其它行政、事业编制。例如撤乡并镇后的乡镇干部、学校教师等等充实到公安队伍。切实解决警力不足问题。
二、增加待遇,提高民警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队伍建设是根本,也是保证。现在困扰基层民警和导致他们积极性不高的一个重要原因无非就是待遇。工作很辛苦却没有等价回报,民警主观能动性肯定不强。那么在眼下,既解决不了编制问题,经费问题又不能全额保障的情况下,笔者认为提高干警政治待遇,生活待遇是促进其安心工作,努力工作的一个有效举措,也正是向素质要警力的具体体现。同时更是进一步贯彻落实"十一公"会议精神中的从优待警。
三、关口前移,基层所队领导要主动参与案件查办工作。
领导是排头兵、是领头雁。要充分发挥领导带头作用,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亲历案件各个环节。做好监督和审核工作,守好关,把好卷,全力避免案件在源头上出现任何问题。
四、严格执行《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落实《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
一起案件必须要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考验。凡是由主观原因引起的错案、冤案,特别是影响较大的上访案件,一律严格责任倒查,一查到底,绝不姑息迁就,触犯法律的务要追究刑事或行政责任。
五、实行首接责任制。
凡发生治安、刑事、交通等各类案件,首接民警为第一责任人。负责查办、移交、转移、协调相关事项。一抓到底,直至结案或停访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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