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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宝山区公安分局积极采取措施切实提高执法质量和水平

www.nmg.xinhuanet.com   2007-10-24 16:4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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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以来,元宝山区公安分局认真贯彻落实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公安法制工作的意见》,以服务公安中心工作为主线,以严格、公正执法为目标,不断完善和健全法制工作机制,行之有效地开展了规范执法行为、落实执法责任、案件审核、执法监督、为基层办案服务、为领导决策服务、为执法实践服务等方面的工作,切实提高了执法质量和水平。

    一是切实加强案件审核工作。加强对每起案件的审核监督力度,对每起行政、刑事案件都进行认真的审核,确保每起案件都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才予以审批。并且对案件跟踪监督,做到事前监督与事后监督相结合;对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及时登记造册;对案件编号、犯罪嫌疑人姓名、性别、涉嫌罪名、刑拘取保时间、报捕时间、处理结果等内容进行详细填写,并全部录入微机进行信息化管理,将案件的每个环节都能纳入法制的监督之下,以保证每起案件都能在法定的时限内办结。今年以来,法制办公室共审核刑事拘留429人,取保候审163人,检察机关批准逮捕157人,移送起诉165人,撤案转治安处罚78人,劳动教养37人,共审核行政案件342人。对取保候审时间已达三个月以上的刑事案件及时了解、掌握案件查处情况,对需要继续侦查的继续侦查,对已经侦查终结案件必须及时移送起诉,使保而不审,保而不诉情况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扭转。

    二是全面提高执法质量。分局完善法制员队伍。结合公安法制工作的实际,建立了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公安法制队伍,在各办案单位中选拔政治素质好、法制业务强、熟悉公安业务的民警担当了兼职法制员,明确了兼职法制员的职责,对兼职法制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通过完善兼职法制员队伍,实现了案件的逐级审核和审批,为提高办案质量起到了良好的推动作用。分局严格按《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各类刑事案件,法制办公室纠正了过去部分刑事案件对犯罪嫌疑人无审查措施就直接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作法。按照《刑事诉讼法》92条1款的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按照《刑事诉讼法》50条规定,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拘传犯罪嫌疑人。《刑诉法》92条第2款规定,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因此需要对被拘传人变更为其它强制措施的,应当在拘传期间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不批准的应当立即结束拘传。通过规范审查措施,有力地促进了办案民警的程序意识和责任意识,纠正了一些无传唤、拘传措施,就对犯罪嫌疑人超时留所、留队的情况,维护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民警办案的法律意识和程序意识。

    三是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分局为加强执法监督,提高办案质量,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实施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并重的原则,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制办公室自4月份开始推行了发放征求意见函活动,对2006年11月1日以来的所有行政案件当事人以书信的形式就有无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现象;有无吃、拿、卡、要情况;有无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的现象;有无传唤超过24小时情况;有无随意扣押财物不返还的情况;有无违反规定收取保证金情况;你认为公安民警在办案过程中是否还存在其他问题;是否维护了你的合法权益等8项内容征求意见。为方便当事人反馈意见,分局在邮件中直接装入寄回的信封和邮票,当事人将反馈意见直接寄给局长,此举深受案件当事人的欢迎。截止目前,分局已发放征求意见函150余份,大部分已经返回。此项活动的开展,为促进我局"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