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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

www.nmg.xinhuanet.com   2007-11-27 11:09   来源:青海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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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坚持"计划、合理、科学"的原则,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充分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

    第六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国内外组织和个人采取各种形式、多渠道投资,开发利用水资源。

    第七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自然植被,鼓励种草植树,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和沙化,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

    第八条 自治州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合理配置水资源,促使取水单位和个人采用节约用水的先进技术,提高水的利用率,降低消耗量。

    第九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资源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估;
    (三)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开发利用、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和水害的综合规划,制定水中长期供给计划和水量分配、调度方案,并对上述规划和方案的实施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