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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耕还林条例

www.nmg.xinhuanet.com   2007-11-27 11:1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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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退耕还林活动,保护退耕还林者的合法权益,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优化农村产业结构,改善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务院批准规划范围内的退耕还林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退耕还林、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的政策措施。

    第四条 退耕还林必须坚持生态优先。退耕还林应当与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发展农村经济,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建设基本农田、提高粮食单产,加强农村能源建设,实施生态移民相结合。

    第五条 退耕还林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二)政策引导和农民自愿退耕相结合,谁退耕、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
    (三)遵循自然规律,因地制宜,宜林则林,宜草则草,综合治理;
    (四)建设与保护并重,防止边治理边破坏;
    (五)逐步改善退耕还林者的生活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