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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耕还林条例

www.nmg.xinhuanet.com   2007-11-27 11:1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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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已垦草场退耕还草和天然草场恢复与建设的具体实施,依照草原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退耕还林还草地区小流域治理、水土保持等相关工作的具体实施,依照水土保持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国务院批准的规划范围外的土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决定实施退耕还林的,不享受本条例规定的中央政策补助。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3年1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