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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耕还林条例

www.nmg.xinhuanet.com   2007-11-27 11:1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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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年度退耕还林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退耕还林的具体范围;
    (二)生态林与经济林比例;
    (三)树种选择和植被配置方式;
    (四)造林模式;
    (五)种苗供应方式;
    (六)植被管护和配套保障措施;
    (七)项目和技术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年度退耕还林实施方案组织专业人员或者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乡镇作业设计,把实施方案确定的内容落实到具体地块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编制作业设计时,干旱、半干旱地区应当以种植耐旱灌木(草)、恢复原有植被为主;以间作方式植树种草的,应当间作多年生植物,主要林木的初植密度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三条 退耕土地还林营造的生态林面积,以县为单位核算,不得低于退耕土地还林面积的80%。

    退耕还林营造的生态林,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