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冯荣繁1983年参加公安工作,先后从事刑侦、经侦工作,现任大林公安局经侦支队长。自1999年4月担任经侦支队副支队长以来,他在工作中兢兢业业、不畏艰险,多次亲自带队赴区内外组织抓捕在逃经济犯罪嫌疑人,侦破了一批重特大经济犯罪案件,为企业和个人挽回了巨大经济损失。他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饱满的工作热情和扎实的工作作风,为维护林区经济稳定、社会安定做出了巨大的贡献。2006年,被自治区政府授予“经侦十大办案标兵”称号。 他是森林公安经侦战线的尖兵 冯荣繁在担任经侦支队副支队长期间,林区公安经侦队伍是一支新组建的队伍,面对的是近年来在林区愈来愈猖獗的经济犯罪分子,冯荣繁多年来一直参与、指导经济犯罪案件的侦办工作,并先后侦破了石某某涉嫌挪用资金案、郑某某涉嫌合同诈骗案、倪某某涉嫌合同诈骗案等多起林区较有影响的大案要案。几年来,经冯荣繁主办、侦办、指导的案件就达31起,挽回经济损失958.2万元。 知难而上是他的一贯作风
由于林区的经济犯罪案件多数是几年前发生的,时间久远,时过境迁,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后也多数逃往外地,相关证据材料一时不易收集固定,再加上其他因素以及受办案经费所限,这些都给经济犯罪案件的侦办工作带来了诸多困难。冯荣繁深深地体会到,只有知难而上,顽强拼搏,不断加大对突出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林区各种经济犯罪的嚣张气焰才能得到有效遏制。 2001年5月30日,满归森林公安局接到满归森林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满森公司)报案称:原满森公司驻河北吴桥木材经销部经理石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挪用木材销售款三十二万余元。满归森林公安局根据案件初查情况分析,认为该案符合立案条件且案情重大,遂决定上报大林公安局经侦支队请求协助。支队经研究决定成立专案组,由副支队长冯荣繁担任组长,率领办案人员于2001年12月15日赴河北省对涉嫌挪用资金的犯罪嫌疑人石某某执行抓捕任务。专案组抵达河北后,经艰苦工作,专案组找到了石某某家并宣布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在依法对其家进行搜查时,石的妻女不但不听劝阻,反而召集了十余名男青年,在她们的怂恿下对办案人员拳打脚踢,大打出手,并以恶语相威胁。为防止犯罪嫌疑人在混乱中脱逃,冯荣繁决定向当地110电话救助。当110民警于次凌晨1时赶到时,冯荣繁等办案人员的衣服已被撕破,脸、手等部位均受到不同程度的抓伤、打伤,部分案卷材料被毁,时间持续长达四个小时。在当地110的配合下,终于将犯罪嫌疑人带离现场,为确保押解安全,冯荣繁决定连夜启程,并最终成功地将犯罪嫌疑人石某某押解回牙克石。2002年7月22日,经根河市人民法院审判,石某某以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此案也是自林区公安经侦部门组建以来第一起被提起公诉并最后被判刑的成功案例,在林区范围内引起了很大的震动。 2002年11月,在冯荣繁的带领下,绰源森林公安局对严某某、张某某涉嫌利用木材购销合同诈骗绰源林业局木材款五十八万余元一案进行调查。经查,严、张二人均是为郑某某打工的,货款被郑某某占有后无正当理由拒不返还。2002年11月16日,在取得足够的证据后,冯荣繁主动请缨,亲率办案民警远赴天津执行抓捕犯罪嫌疑人的任务。2003年1月17日,在天津警方的大力配合下,终于将犯罪嫌疑人郑某某抓获,并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35万元。 开创新局面 建立丰硕业绩
2005年1月,在大林公安局机关中层领导干部的竞聘中,冯荣繁担任了经侦支队支队长,作为支队一把手,他除了强调继续加强侦查破案工作外,还更加重视经济犯罪案件的办案质量。 2005年2月3日,支队受理了倪某某涉嫌合同诈骗案件。2005年2月4日,此案被立案侦查后,2月7日,在牙克石市犯罪嫌疑人倪某某被抓获。七天的春节长假,冯荣繁和他的战友们,有六天是在单位加班中度过的。功夫不负有心人,此案的成功告破,挽回了全部经济损失。 在侦办倪某某涉嫌合同诈骗一案中,经侦查发现,程某某(男,原林业物资局干部)在为倪某某担保以木抵欠转款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侵占林业物资局以物抵账款9.4万元,其行为已涉嫌职务侵占罪,冯荣繁决定对此展开调查,并于2005年2月23日将此案立为职务侵占案,2月24日,对犯罪嫌疑人程某某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在收集固定足够的证据后,依法对程某某涉嫌职务侵占案提起公诉,最终犯罪嫌疑人程某某受到了被判有期徒刑5年的惩处。 2004年3月17日,阿龙山森林工业有限公司就韩某某涉嫌利用银行承兑汇票进行合同诈骗一案向阿龙山森林公安局报案。经对案件的初步调查,阿龙山森林公安局认为,这是一起利用银行承兑汇兑制度空隙进行骗取国家财产的特大诈骗案件,于是决定对此案进行立案侦查。2004年8月15日,在内蒙古扎赉特旗,犯罪嫌疑人韩某某被抓获。在接下来的讯问工作中,韩某某坚称自己无罪且气焰十分嚣张,多次较量一无所获,使案件的初侦阶段工作陷入了困境。 自阿龙山森林公安局受理此案后,冯荣繁一直在关注着案件侦办的进展情况,案件陷入了僵局后,他决定亲自参与指导此案的侦破工作。之后,他建议对银行内部开展调查以打开突破口,并派员与国家工商银行总行联系,取得了总行的支持和理解,使得查证工作得以顺利进行。通过专案组进一步的调查核实,韩某某通过伪造合同利用银行承兑汇票进行诈骗犯罪活动的事实逐渐变得清晰起来,相关证据也逐步得到固定完备。韩某某将阿龙山森工公司四十七万多元的木材款非法据为己有,并隐遁他乡9年之久,可谓机关算尽。但令他万万没有想到的是,自己如此精妙的骗局和周密的设计安排却最终没有逃脱法律的制裁。2005年3月17日,根河市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一审判处韩某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万元。 2005年4月,金河森林公安局决定对何某某涉嫌利用诈骗金河林业局158万元木材款展开初查。经调查,发现何某某一案较为复杂,何某某一个人在金河林业局木材科先后使用8个户头发运木材,在与金河林业局近7年的业务往来中,发生业务往来达4000万之多,1995年末停止业务往来时,给林业局造成158万元的损失。在初查工作刚开始的时候,冯荣繁就全身心地投入到案件的指挥协调中去,在专案组遇到困难时,冯荣繁总能以一个指挥员的果敢和机智指出解决困难的办法。在2005年9月20日何某某被抓获后,冯荣繁立即抽调精兵强将赶到金河。专案组在金河查阅了近十年的大量账目,冯荣繁亲自参与查账,不但落实了报案中的158万元的事实,还查出近四十万元的遗漏问题,随着工作的不断深入,还带出了案中案:何某某的另一个合伙人王某及非法占有林业局货款的汤某另案处理。 冯荣繁指挥、侦办主要案件: 2002年,满归森林公安局侦办的石某某涉嫌合同诈骗一案中,犯罪嫌疑人石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 2005年,阿龙山森林公安局侦办的韩某某涉嫌合同诈骗案,犯罪嫌疑人韩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万元; 2005年,经侦支队立案侦办的程某某涉嫌职务侵占案,犯罪嫌疑人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2005年,满归森林公安局侦办的牛某涉嫌职务侵占案,犯罪嫌疑人牛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2005年,乌尔其汉森林公安局侦办的薛某某涉嫌合同诈骗案,犯罪嫌疑人薛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 2005年,阿里河森林公安局侦办的高某某涉嫌合同诈骗案,犯罪嫌疑人高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3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