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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新矿产法对我影响及对策建议

www.nmg.xinhuanet.com   2008-01-18 09:00   来源:驻蒙使馆经商参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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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新矿产法对我开发蒙矿产资源的影响
    
    (一)有利影响
    
    1.蒙古法律的逐步完善为我投资蒙古矿产领域提供了更加透明、规范的法律环境。随着新法的出台,蒙古国立法部门、政府相关矿业政策执行部门对矿产领域的认识水平有了较大程度的提高。新法填补了旧法执行过程中发现的漏洞,反映了矿产资源开发领域积累的经验和教训,完善了矿产资源开发的指导政策,进一步健全了蒙古矿业政策体系。新法的出台明确了蒙古政府在今后一段时期在矿业领域坚持的方针政策,对于中国企业来说,投资环境渐趋明朗、透明,有利于企业的果断决策和长远规划。
    
    2.新法对特别许可管理的规范将有效地避免特别许可的恶性炒作和企业之间的无序竞争。新法规范了勘探、开采特别许可的申请、发放和管理程序,提高了许可证费用,引入了勘探工作年度最低支出的指标。新法执行后,将对以前颁发的特别许可进行重新登记和审核,通过这一措施可对先前鱼目混珠的特别许可进行初步“过滤”,一些不符合法律规定或没有价值支付手续费重新登记的特别许可将退出市场。经过整顿,必将促使企业认真考虑投资成本的安全和回报,将使蒙古的特别许可市场得到净化,保证特别许可的真实、有效。由于投机成本和风险的大幅增加,将有效地减少特别许可的人为炒作和黑市交易,避免特别许可的囤积和投机现象,提高特别许可的有效利用,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高效开发。蒙古特别许可市场的有序规范为我企业“走出去”投资蒙古矿产资源开发扫除了干扰和障碍,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3.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参与在某种意义上有利于推动中蒙矿业领域的合作。目前,蒙方已经逐步认识到,蒙古的发展需要搭乘中国经济的快车,中国的发展对蒙古来说是机遇。而且蒙古经济发展的主要支撑——矿业领域的市场在中国,中国有其它国家无法比拟的地缘和市场优势。与中国的务实合作才是最明智的选择,才会给蒙古带来最大的经济利益。根据新法的规定,蒙古将以国家形式参股战略大矿,这有利于加强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控制,统筹规划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这样,中国拥有开发蒙矿产资源的资金、技术、市场、地缘优势,而蒙古拥有了对矿权的控制和参与权,中蒙在矿业领域的合作就会更加务实、更有针对性,一些大型项目可望逐步实施。
    
    (二)不利影响
    
    1.法律政策的不稳定性增加了投资的风险,蒙古社会借机疯狂炒作掠取外商持有的矿权。蒙古新矿产法的出台经历了一年多的讨论,引起了国际社会对蒙古法律政策不稳定的担忧和思考。特别是“国家对矿产的参与”问题引起了普遍的关注,可能被列入“战略矿”的特殊许可持有者或有意向投资“战略矿”的投资者都放慢了投资节奏,重新调整投资方案,争取在新的法律环境下取得最大的投资效益。这一方面增加了投资企业的投资风险,使投资企业面临更多不确定和不可预测的因素;另一方面,蒙古社会各种利益集团(包括部分政府官员、蒙古企业、社会运动等)与外国企业勾结,利用目前的环境和形势,使我企业面临不同方面的威胁。
    
    2.提高了企业运营成本,缩小了投资利润空间。蒙古虽然地大物博、资源丰富,但是恶劣的自然环境、落后的基础设施(包括水、电、交通、通讯等)对矿产资源开发造成了很大的障碍。而投资者一直以来对此估计不足,认为蒙古的资源“物美价廉”,由此形成了对蒙古的“开矿热”。最终结果是蒙古的矿产资源急剧升值,投机炒作迅速蔓延。这使我诚心投资蒙古矿产领域的企业面临更大的风险。而蒙古新矿产法又大幅增加了勘探特别许可费、开采特别许可费、矿产资源开发费、外籍劳务岗位费,这必将进一步增加企业的运营成本、挤压投资企业的利润空间、降低企业的投资效益。
    
    3.限制了外国劳务比例,增加了企业管理负担,使投资规模较大与人力资源供应不足的矛盾更加突出。新法降低了企业外国务工人员的比例,大大提高了超额人员劳务费标准,由原来蒙古最低工资标准的2倍提高到10倍(目前蒙古最低工资标准为53,000图,折合人民币454元)。这对于劳动密集的矿业来说,无疑是最突出的矛盾。这一条款的执行将增加企业的运营成本和管理负担,对我正规企业的生产经营将造成严重的影响,不利于蒙古矿产领域的健康发展。主要原因有:其一蒙古工人的专业和技术水平较低,工作熟练度差,难以满足企业的要求,不能胜任工作。其二蒙古人口稀少,居住又十分分散,矿业开发大部分都位于偏远的地区,对企业来说从当地招工非常困难,而外地招工、就地住宿又涉及很多问题。
    
    4.提高了签订投资合同的门槛,使我部分企业为此所做的努力前功尽弃。新法出台前,我部分企业按旧法签约条件进行了积极的准备,希望努力争取到“稳定经营合同”。但由于种种原因一直被拖到了新法出台以后。而新法提高了签订投资合同的门槛,企业面临新的选择。这使我部分企业此前所做的努力前功尽弃,受到了一定的损失。
    
    四、新形势下对蒙矿产资源开发的对策建议
    
    2006年蒙古国家大呼拉尔春季例会相继通过了一系列税法的修改草案、铜金暴利税法、新矿产法等法律,在蒙的矿产资源开发面临新的形势。中国企业应清醒地认识在蒙矿产资源开发的新形势,积极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
    
    (一)转变观念,努力适应新形势,继续推进对蒙矿产资源开发。
    
    鉴于蒙古新的投资环境,宜及时转变以往观念,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目前,国际社会非常关注蒙古的矿产资源开发,加上蒙古国家要参与,我企业面临来自多方面的竞争和压力。在这种情况下,我企业单独拿到大矿的矿权是非常困难的,必须要采取合作的形式,选择可信有实力的合作伙伴(或与蒙古政府合作,或与外国公司合作),在“共赢”的基础上去争取最大的份额。同时,要树立互利共赢的思想,一定要把企业利益与保护自然环境、改善当地基础设施、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结合起来,逐步延伸产业链条,这样才能赢得蒙古政府和当地民众的支持,企业的经营才会顺利、稳定。由于蒙新矿产法大幅提高了签订投资合同的门槛,签订投资合同将付出很大的成本。这就要求企业要转变心态,树立“合法、互利、长远”的经营战略,不要把主要精力放在签订“投资合同”上,学会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增加投资信心,通过其它方式来保障投资安全。
    
    (二)开拓创新,综合运用各种方式和渠道推动对蒙矿产资源开发。
    
    蒙古已经走过了通过为投资者提供大量优惠条件来吸引外商投资矿产领域的时代。通过近几年的宣传,蒙古矿产丰富已被许多国家认同,随之对此领域的投资也不断增加。在这种情况下,我需要发挥独特的地缘政治优势,综合运用外交、银行金融等手段来推动对蒙矿产资源开发。
    
    (三)妥善采取应对措施,努力降低投资成本,积极防范投资风险。
    
    蒙古新矿产法的一个主要特点就是增加了企业的投资成本。针对这种情况,我企业要重新进行成本核算和投资评估,制订合理的投资规划,合法规避相关条款的限制。但不能通过非法渠道来解决,因为这样可能会带来更大的风险。比如劳务比例的问题,我企业可通过在蒙办学的方式教育培训所需的专业技术人员,而不要使用非法劳务。对于特别许可费用增加的问题,可采用尽量减少土地范围、退还无价值或不需要的场地,以降低投资成本。使馆经商参处和中资企业商会要加强对企业的指导和协调,督促企业及早建立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降低投资风险、保障投资安全。


                          
(编辑:韩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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