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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进一步完善防沙治沙扶持政策
(一)加大防沙治沙资金投入。防沙治沙实行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投入机制,国家投入和地方投入相结合,政府组织与社会参与相结合,鼓励单位、企业、个人承包沙化土地,开展防沙治沙。旗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防沙治沙的投入力度,把防沙治沙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农业综合开发、生态移民、扶贫开发、水利和水土保持建设、草原建设、农林牧业产业化等项目要按照总体规划,优先向沙区倾斜,安排一定资金用于防沙治沙。将沙区防沙治沙机械购置列入国家农村机械补贴范围。要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扩大利用外资规模,拓宽筹资渠道,增加防沙治沙投入。
(二)强化对防沙治沙的金融支持和税收优惠政策。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防沙治沙的一系列优惠政策。扩大面向中小企业和农牧户的治沙小额信贷和联侏贷款。允许治沙权利人依法以林地、林木、草原使用权作为抵押,申请银行贷款。有关银行要加大对防沙治沙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做好金融服务。单位和个人进行防沙治沙及相关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应认真贯彻落实相关政策,在建设期免征各项行政事业收费,经营期免征或减征有关行政事业收费。
(三)支持和促进非公有制防沙治沙事业的发展。鼓励和支持各种社会主体投资防沙治沙事业和发展沙产业,允许跨所有制、跨行业、跨地区经营。在旗县防沙治沙工程项目规划区内开展防沙治沙,经旗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合格的,可以享受国家防沙治沙工程项目的资金补助。对一次性治沙30公顷以上的治沙造林大户,所在旗县应优先让其享受生态重点工程国家资金补助。在条件较好的沙化土地治理利用区内,企业、个人投资营造的防护用材兼用林,达到成熟龄后,在不影响区域内防护效益的前提下,各级人民政府可按照相关规定,有计划地安排采伐。征占用沙化土地和治理后的沙化土地,征占者要给予治理者合理的经济补偿,切实保障治理者的合法权益。 [1] [2] [3] [4] [5] [6] [7] [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