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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切实加强对防沙治沙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实行防沙治沙工作政府负责制。沙区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防沙治沙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防沙治沙作为改善人民生产、生活、生存条件和促进农牧民增收的战略措施,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认真组织实施。防沙治沙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的制度,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防沙治沙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防沙治沙的主要责任人。旗县以上人民政府每年要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防沙治沙工作,自觉接受监督。同时,向社会公布防沙治沙情况,接受人民群众监督。防沙治沙实行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定期进行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凡在任期内未完成防沙治沙责任目标,致使沙化程度加剧或沙化土地扩展的,追究其领导责任,具体考核办法由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建立领导干部防沙治沙工作联系制度,各级领导都要确定防沙治沙工作联系点,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指导防沙治沙工作,总结经验,以点带面,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防沙治沙机构队伍建设,配备精干人员,积极开展防沙治沙组织、管理、指导、协调等工作。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加大行政管理和执法力度,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二)实行防沙治沙工作部门责任制。防沙治沙是一项社会公益性事业,是一项多部门、多学科的综合系统工程,需要各部门通力协作和全社会参与。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防沙治沙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统一协调各部门的防沙治沙工作。旗县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防沙治沙的组织、协调、指导工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沙治沙工作。沙区范围内的驻军部队、铁路、公路、水利、厂矿等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推行单位、部门治沙责任制,划定责任区,明确治理任务和时限。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责任单位的治理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的单位,要按照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广泛发动社会各界关心和支持防沙治沙事业。大力开展防沙治沙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生态保护意识。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开展群众性防沙治沙的新机制、新办法,引导沙区群众积极参与防沙治沙。充分发挥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以及工会、妇联、共青团和其他社会团体在防沙治沙中的重要作用,动员社会各界力量,支持和关心防沙治沙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对在防沙治沙事业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做出突出贡献的予以重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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