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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国的警察警衔

www.nmg.xinhuanet.com   2008-03-25 18:3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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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衔是现代警察衔级制度的简称,是区分警察级别、表明警察职业身份的称号和标志,是国家授予每一个警察的崇高荣誉。
    
    现代警察衔级制度最早起源于欧洲。一八二九年,当法国和英国相继创建现代警察组织时,即对警察人员实行了衔级制度。此后,世界各国政府也都相继随之对警察实行了警衔制度,衔级模式虽不尽相同,但是逐渐形成了全世界通行的一种警察管理制度。
    
    警衔制度为世界各国所采用,是由警察职业的武装性质和工作特点所决定的。实行警衔制度有利于国家对警察实施集中统一的领导、指挥和管理,有利于增强警察的荣誉感、责任感和组织纪律观念,有利于提高警察职业素质,兢兢业业地为国家尽职效力,同时也有利于警察队伍的现代化、正规化建设。
    
    纵观世界上各国警察的衔级制度,由于各国政治制度、民族文化和历史条件不同,警察衔级所采取的形式也不一样。归纳起来,大体可分为三种类型:
    
    将校尉型。见于前苏联、东欧国家、朝鲜、越南、老挝、泰国、沙特阿拉伯、意大利、比利时、西班牙、埃及、利比里亚、秘鲁等国。有些国家为了与军衔相区别,在衔级前冠以"民警"或"警察"二字。如前苏联警察分为内勤和民警,内勤为上将、中将、少将、上校、中校、少校、大尉、上尉、中尉、少尉、准尉、上士、中士、下士、列兵,共四等十五级;民警警衔最高级为中将,其他警衔与内勤相同,共四等十四级。
    
    非将校尉型。在衔级的名称上,可分为四种情况。第一种是以英国为代表的许多英联邦国家,采用警察总监、警司、警督、警长、警员等衔级,但等级设置的多少不同。如英国警衔设五等十三级,澳大利亚警衔设五等十二级。第二种是以德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家和地区,包括我国的台湾省,衔级名称比较简明。如德国警察衔级设四等:警监、警督、警长、警员,每等分为四级。台湾警衔设三等:警监、警正、警佐,每等分为四级。第三种是以日本为代表的少数国家,不分等,设九个衔级,即:警视总监、警视监、警视长、警视正、警视、警部、警部补、巡查部长、巡查。第四种是以法国为代表的少数国家,把警察分为两类,每类各设若干级。
    
    混合型。把军衔将校尉与警官、警员等结合起来使用,或者把担任的职务等级与警衔融为一体。美国、丹麦、冰岛、荷兰、尼泊尔、西萨摩亚等一些国家和我国的香港特区属于这种类型。美国的警衔制度全国并不统一,以纽约市为例,警察警衔设十个衔级,即:总局长、分局长、助理分局长、副分局长、督察、助理督察、警长、副警长、警官、巡警。丹麦警察的衔级设九级,即:局长、第一副局长、第二副局长、指挥官、警察长、巡官长、巡官、警官、警员。 (文/张剑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