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实施的管理体制,完善激励自主创新的配套政策,财政部于2008年年初公布了《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明确鼓励政府优先采购国内自主创新产品。这是继财政部2007年4月颁布实施《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办法》后,我国再次出台促进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配套政策措施,标志着我国激励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制度日趋完善。这些政策除了明确政府采购激励自主创新产品的实施范围、加强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预算、评审和合同管理外,还包括建立政府首购制度。
鼓励自主创新是政府采购的一个重要功能,在我国暂未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的情况下,政府采购有义务有责任保护国内企业的自主创新。此前我国对政府采购虽然提出了保护国内自主创新的要求,但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此次颁布的新管理办法则对这方面进行了补充和细化,使我国政府采购对自主创新的保护有章可循,是我国政府采购保护自主创新的纲要。
根据《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首购产品是指由国内企业或科研机构生产或开发的,暂不具有市场竞争力,但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代表先进技术发展方向的首次投向市场的产品。经过财政部、科技部等部门共同认定后,首购产品将被纳入《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一旦采购人所需产品属于首购产品类别,就应当购买《目录》中的首购产品,把政府采购合同授予提供首购产品的供应商。
运用首购制度和政府采购合同制度扶持技术创新企业是国际的通行做法和有效手段。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美国的航天航空技术、计算机、半导体、集成电路等产业的建立和发展,基本上都是靠政府采购给予推动,由政府出面采购,降低这些产品早期进入市场的风险。
随着这些政府采购新法规的实施,尤其是在政府鼓励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政策导向下,必将带动全社会对国产品牌的认可。在面对跨国公司在许多领域进行产品技术垄断、对自主品牌产品进行市场倾轧的压力面前,当前国内企业自主创新和自主品牌培育仍比较困难,亟需政府充分发挥宏观调控政策功能和市场导向作用,扶持、培育自主品牌的产品,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际竞争力的企业,同时还将加大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管力度,促进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文/李春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