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日前,该院对发生在2007年4月29日的一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作出一审判决,6名被告人中有3人被判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4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刘宝音与其朋友在内蒙古工业大学附近买水果时,与卖水果的史某某发生争执,后被人劝解离开。 刘宝音认为受了气很没面子,便打电话将此事告诉被告人刘常峰。刘常峰纠集被告人吉日木图等人于当天18时在爱民街一家饭馆吃饭,准备报复卖水果的摊主,替刘宝音出气。其间,刘宝音从一家土产五金商店购买了几根镐把。20时许,几人持镐把来到卖水果的摊位对面的马路,刘宝音错把卖水果的张某某认成了史某某,于是吉日木图先冲到马路对面,持镐把朝正在卖水果的张某某头部击打3下,张某某跌倒在地,其妻子见状大声呼救。吉日木图等人四散逃跑。张某某被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系因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吉日木图、刘宝音、刘常峰等6人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人伤亡)罪。此外,法院认为,与被告人吉日木图、刘宝音和刘常峰同案的另外3名被告人虽然参与报复他人,但是没有直接实施伤害行为,犯罪情节较轻微,并且他们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应给予从轻、减轻处罚。一审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吉日木图、刘宝音、刘常峰有期徒刑15年、10年、10年,判处其他3名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文/张彬 海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