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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基本医保为"非单位"人口撑起保护伞

www.nmg.xinhuanet.com   2008-06-23 22:53   来源:包头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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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解决的是所谓“单位人”的医疗问题,“新农合”解决的是农村户籍人口的医疗问题,但全国还有2亿多非“单位人”亦非农业人口的城镇居民没有基本医疗制度保障,主要包括城镇中小学生、儿童、无固定收入的老年人、未就业的残疾人等。他们的看病问题成为社会热点之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解决的就是这样一个社会群体的医疗问题。

    根据2007年7月23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2007年10月23日,包头市开始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截至2008年1月底,全市已经有27.1万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占我市应参保人数45万的60.2%。其中学生23.4万人,居民3.7万人。

    参保:“非单位”人口

    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为市中专院校、中技、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初中、小学和特殊学校的在校学生,以及具有我市辖区内非农业户口、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无从业经历的居民、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重症残疾人和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统一组织参保登记,随着学生升学或就业,其在原校所办理的基本医疗保险停保,改为由其新就读学校或单位重新办理参保手续。其他参保人员由各街道(社区)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以家庭为单位组织参保登记。

    缴费:个人和国家共同“埋单”

    在校学生及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每人每年120元,其中:各级财政补助70元,个人缴纳50元,享受低保待遇和重症残疾的在校学生及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每人每年由政府再补助16元,个人实际缴纳34元。

    其他居民每人每年缴费240元,其中:各级财政补助70元,个人缴纳170元,享受低保待遇的“三无”人员每人每年由政府补助115元,个人实际缴纳55元;其他享受低保待遇和重症残疾人员,每人每年由政府补助95元,个人实际缴纳75元;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年补助75元,个人实际缴纳95元。

    我市要求城镇居民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应当参加大额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在校学生和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每人每年20元,其他居民每人每年50元,由参保人员个人缴纳。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实行年度一次缴费制,每年9月1日至10月31日为集中办理参保登记和费用缴纳期限。

    参保市民获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IC卡,但没有个人账户。首次参加医疗保险的市民需缴费满3个月后方可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员在参保后中断缴费的,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在3个月内补缴全年医疗保险费的,从补缴欠费的下个月起恢复医疗保险待遇,参保期限可连续计算;超过3个月未按规定补缴医疗保险费的,按重新参保办理。

    到2008年3月底,我市共收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4304万元,其中个人缴费2298万元,各级财政补贴2006万元。

    就诊与住院:注意与相关部门保持沟通

    参保人员患病需要住院治疗的,应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就诊时向医院声明本人参加医疗保险的情况,持本人身份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册、包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IC卡,同时需购买由市医疗保险中心统一印制的《医保专用处方本》,领取《医保专用住院卡片》就诊。

    参保人员因病需要转市外医疗机构治疗的,须经本市具备三甲资格的医院开具转院情况介绍,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参保人员不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或未经批准转外地医疗机构治疗的,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参保人员因急诊在非定点医院或外地住院治疗时,也需在三天内电话通知市医保中心居民医疗保险科备案。

    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进行门诊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支付的比例分别为个人负担50%,统筹基金支付20%,检查、治疗的医疗机构负担30%。市民参保之后住院治疗时,只须按规定交清个人负担部分后即可办理出院手续,其余部分由市医保中心与医院进行结算。

    报销:医疗机构级别决定报销标准

    参保人员住院治疗,医保基金的起付线标准是市外医疗机构700元;市内三级医疗机构600元;二级医疗机构500元;一级医疗机构400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00元。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3万元;大额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8万元。统筹基金起付线以上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按照5000元、5001元至10000元、10001元至封顶线三个等级,依次分别按60%、65%、70%的比例报销;市内一级、二级、三级和市外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基础上依次分别降低5%。参保人员1年内多次住院,起付标准依次降低20%,但不能低于100元。

    住院费用报销范围,参照国家和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三个目录”执行。

    如果参保人在一个年度内累计住院报销的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且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由城镇居民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按比例支付,支付比例为市外医疗机构50%;市内三级医疗机构60%;二级医疗机构70%;一级医疗机构80%;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0%。城镇居民从参保之日起,连续缴费年限每满三年的,在原享受支付比例的基础上提高2%,最高不超过10%。

    参保人员在办理医疗费报销时需提供如下资料:(1)本人身份证(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册(3)包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IC卡(或年度交费凭证)(4)住院诊断证明(5)住院时所用医保专用处方本(6)住院期间每日发生的检查治疗收费明细清单(一日清单)(7)住院期间的费用结算收据。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统一在各旗、县、区社保(医保)经办部门报销,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金额内(即<30000元)经核算审核后即给予报销,医疗费用经核算后超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报销金额(即>30000元),需报市医保中心审核后方可报销。

    截至2008年5月底,我市各级医保中心已支付医疗费22万元,其中最高花费9万,报销3万。(文/范思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