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月《俄罗斯联邦法律全集》经修改和补充后正式出版,主要包括《民法》、《税法》、《劳动法》等社会基本法规。其中,《民法》第二部分中的“建筑承包法规”对建筑承包合同内容、发包人和承包人的责任与义务等做了详细规定。
一、建筑承包合同
1、根据建筑承包合同(下称“合同”),承包人应在合同规定期限内,按照发包人要求,完成确定的工程项目或其他施工工程,发包人则必须为承包人提供完成工程的必要条件、验收工程成果并按约定金额付款。
2、合同内容包括建造与改建企业、楼房(包括住宅楼)、建筑物和其他项目,完成安装、调试和其他与施工项目直接相关的工程。如合同中未另行规定,合同的规定还适用于楼房和建筑物的大修工程。发包人接收工程项目后,承包人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确保工程项目投入使用。
二、承包人和分包人的风险分担
1、发包人接收工程项目前,构成合同标的物的工程项目偶然倒塌或受损的风险由承包人承担。
2、发包人接收工程项目前,如由于使用发包人提供的劣质材料或设备,或执行发包人的错误指示造成工程项目倒塌或受损,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条件下,有权要求发包人按合同预算的规定支付所有工程款项。
三、工程项目保险
1、合同可以规定,对工程项目、所用施工材料、设备及其他财产偶然灭失或偶然受损承担风险以及对施工中给第三方带来损害负有责任的一方,必须对上述风险实施保险。
根据合同规定的条件,有义务实施保险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提供签订保险合同的证明材料,包括承保人、承保金额和承保风险等材料。
2、保险并不排除有关方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风险事故发生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