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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地方标准通过专家审定委员会审定

www.nmg.xinhuanet.com   2008-12-03 11:48   来源:内蒙古公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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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11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在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主持召开《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地方标准审定会,来自自治区公安厅、交通厅、人民法院、保险理赔、律师和交通管理科研院校等单位的14名专家组成的审定委员会对《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地方标准进行了审定。交警总队调研员焦晋岩、办公室主任乔河及事故对策指导支队全体人员参加了审定会。审定会由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副处长王莉主持。

    审定委员会认真听取了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事故对策指导支队副支队长王葆元代表《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地方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起草小组所做的关于《标准》修订的目的、过程、依据和征求意见等情况的说明,审阅了《标准》文本及有关资料,详细质询了有关技术问题,对《标准》文本逐字逐条进行了审定,提出了具体修改意见。

    《标准》审定委员会专家一致认为:以地方《标准》的形式规范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是我区的一大创举,在国内处于领先、独有的地位。《标准》规范了我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依据、原则、步骤和要求。此标准应作为强制性标准实施;《标准》以交通事故的客观事实为依据,分析当事人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其过错的严重程度,使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做到了依法、客观、科学、公正;《标准》规定了确定当事人责任的原则,可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人民法院等执法机关公正、客观处理、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提供了可靠的参照依据,并对促进公正执法起到积极的作用;《标准》结构设计严谨科学,文字通俗易懂,操作性强。《标准》发布后,可广泛应用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人民法院以及律师和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亲属处理、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标准》对于执法机关客观、公正、科学确定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对于当事人理解自己应承担的交通事故责任,加快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流程,减少因交通事故引发的上访告状,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将起到积极的作用,社会效益将会日益显现。

    《标准》审定委员会建议,《标准》起草组根据专家审定意见进行修改后,报呈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