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洲里市人大常委会机构设置情况

  1980年12月24日,召开满洲里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组建满洲里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2月28日,满洲里市人大常委会成立。之后,人大常委会各职能部门相继组建。   

  1981年1月4日,成立办公室。

  1982年8月,成立政策研究室,

  1984年2月,撤销。

  1984年2月,成立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

     7月,成立民族政法委员会。

  1987年12月,成立外事工作委员会,

  1991年3月,撤销。

  现在满洲里市人大常委会设1个办公室,四个委员会即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民族侨务外事工作委员会。

人大常委会内设机构

市人大常委会机关机构设置为:

  办公室(下设秘书科)、法制工作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民族侨务外事工作委员会。

各委、办的职能:

(一)办公室

  (1)、办公室是人大常委会的综合办事机构,负责人大常委会机关的综合协调、文秘档案、人大宣传、机要保密、财务管理、后勤服务、人事任免、代表联络、选举等方面的具体工作。

  (2)、了解掌握和综合全市民主法制建设情况、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及时与有关部门和人民代表进行沟通联络。

  (3)、围绕党组和常委会的工作安排,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工作,收集、处理、综合信息,及时向党组会议、主任办公会议提供情况和参考意见。

  (4)、负责起草人大常委会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起草领导同志的报告、讲话及其他综合性文字材料。

  (5)、负责人大常委会的文书处理,综合性文件的打字、校对、印制、分发和机要保密工作。

  (6)、负责人大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综合性代表联系会议的筹备与服务工作,负责会议议定事项的催办或落实。

  (7)、负责承办常务委员会联系代表、组织代表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视察、调查的服务工作,承办同扎矿区人大主席团、新开河镇人大主席团和市内的全国人大代表、自治区人大代表及市人大代表的联系工作。

  (8)、负责承办有关人民代表、人民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申诉意见的具体工作和人民代表、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以及代表建议的催办工作。

  (9)、负责承办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的政绩视察、法律知识考试和国家机关领导成员供职报告、述职报告撰写的指导及其它具体工作。

  (10)、负责机关接待工作、财务工作扣车辆的管理工作,负责机关老干部工作和福利、后勤工作。

  (11)、负责组织机关义务劳动、环境卫生达标活动;安排值日值宿,搞好安全保卫和本单位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12)、负责机关固定财产的登记、保管、使用,办公用品发放及图书资料的管理工作。

  (13)、负责组织机关的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

  (14)、负责检查机关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

  (15)、负责承办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法制工作委员会

  (1)、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安排和要求,提出本委员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草案并组织实施。

  (2)、负责对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行政规章、决定和命令,需提请常务委员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发现同宪法、法律、法规寸目抵触的,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3)、负责法律、法规适用问题的询问和答复。

  (4)、负责对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实施宪法、与本委员会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情况,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决议、决定情况,进行调查、检查,并提出报告。

  (5)、负责组织起草、修改、审查与本委员会有关的需提请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地方性规范文件草案或重大事项决定草案。

  (6)、负责对自洽呕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的与本委员会有关的法律草案,组织讨论,提出修改意见。

  (7)、负责承办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常务委员会办理的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决议、质询案,并提出报告。

  (8)、负责承办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及呼盟人大工作委员会交办的与本委员会有关的执法检查等事宜。

  (9)、负责对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10)、受理与本委员会有关的人民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11)、负责建立信访档案,及时上报信访信息资料,并认真做好信访统计工作;负责受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交办的重点信访案件。

  (12)、负责办理常委会会议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

  (1)、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安排和要求,提出本委员会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草案并组织实施。

  (2)、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可以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财政预算决算草案进行审查,提出建议;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建议,可以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进行审查,并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

  (3)、负责组织起草、修改、审查与本委员会有关的需提请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地方性规范文件草案或重大事项决定草案。

  (4)、负责对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的与本委员会有关的法律草案,组织讨论,提出修改意见。

  (5)、负责承办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常务委员会办理的与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质询案,并提出报告。

  (6)、负责对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实施与本委员会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情况,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与本委员会有关决议、决定情况,进行调查、检查,并提出报告。

  (7)、负责承办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及呼盟人大工作委员会交办的与本委员会有关的执法检查等事宜。

  (8)、负责对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9)、负责受理与本委员会有关的人民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10)、负责办理常委会会议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它事项。

(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

  (1)、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安排和要求,提出本委员会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草案并组织实施。

  (2)、负责组织起草、修改、审查与委员会有关的需提请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地方性规范文件草案或重大事项决定草案。

  (3)、负责对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的与本委员会有关的法律草案,组织讨论,提出修改意见。

  (4)、负责承办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给常务委员会办理的与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质询案,并提出报告。

  (5)、负责对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察院实施与本会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情况,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决议、决定情况,进行调查、检查,并提出报告。

  (6)、负责承办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及呼盟人大工作委员会交办的与本委员会有关的执法检查等事宜.

  (7)、负责对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8)、负责受理与本委员会有关的人民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9)、负责办理常委会会议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它事项。

(五)民族侨务外事工作委员会

  (1)、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安排和要求,负责组织开展民族侨务旅游口岸外事等方面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提出本委员会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草案并组织实施。

  (2)、负责组织起草、修改、审查与委员会有关的需提请常委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草案或重大事项决定草案。

  (3)、负责对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的与本委员会有关的法律草案,组织讨论,提出修改意见。

  (4)、负责承办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给常务委员会办理的与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质询案,并提出报告。

  (5)、负责对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实施与本委员会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情况,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决议、决定情况,进行调查、检查,并提出报告。

  (6)、负责承办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及呼盟人大工作委员会交办的与本委员会有关的执法检查等事宜。

  (7)、负责对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民族侨务旅游口岸外事等方面的重大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报告。

  (8)、负责受理与本委员会有关的人民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9)、负责办理常委会会议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它事项。

市人大常委会主要职能:

  市人大常委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市人大常委会坚持集体领导的原则,实行民主集中制,一切决议、决定,必须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有效。其职权:

  1、领导并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扎矿区、新开河镇人民代表大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2、负责筹备和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3、讨论决定本市的政治、经济、科学、文化、教育、卫生、城建、民政、劳动、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并围绕全市的中心工作,积极组织代表视察,开展调查研究,依法行使决定权;

  4、依法监督市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保证宪法、法律、法令和人代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

  5、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6、撤销市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命令,改变或者撤销扎矿区人民代表大会、新开河镇人民代表大会不适当的决议;

  7、受理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对“一府两院”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中诉、意见和控告;

  8、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

  9、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或者撤换个别代表;

  10、决定授予本市级的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