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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要措施
(一)促进优势、优质企业改制上市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推进本地区上市后备企业的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基本符合上市条件、具有发展优势的优质企业要重点指导,加大支持的力度,促进其尽快上市;对尚未改制的自治区龙头企业、地方支柱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优秀民营企业和新兴产业的骨干企业,要建立重点联系制度和信息交流制度,指导企业深化改革、加快调整、加强管理、提高效益,积极创造上市的条件;充实和完善自治区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专业机构数据库、专家库,积极开展与境内外证券公司、投资公司、证券交易所等资本市场服务机构的交流合作,及时了解国内外资本市场的最新发展态势和国家的政策要求;对企业改制上市涉及的相关审批事项要积极协调,认真研究办理。在处理涉及上市后备企业历史遗留等有关问题时,要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按照“三个有利于”的原则,实事求是,妥善处理。有关部门的相关费用要在规定范围内按最低标准征收,努力创造良好环境,尽力减轻企业负担。 各有关部门要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加快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战略高度,大力支持上市后备企业的改革、调整、发展和创新。自治区发展改革、经委、财政、科技、税务等部门要支持符合条件的上市后备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创新优势企业,支持申请国家和自治区各类政策性扶持资金。各级政府根据本地区的财政状况和实际需要建立企业上市奖励激励机制,安排必要的资金解决上市后备企业融资培训、宣传推介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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