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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关于大力发展资本市场的指导意见

www.nmg.xinhuanet.com   2007-10-08 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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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积极发展资本市场中介机构,增强综合服务功能

    各地区要鼓励证券中介服务机构在本地区开展企业改制上市、债券发行、购并重组、管理层收购、项目融资、资产管理、企业财务顾问等业务。有条件的盟市可设立证券业扶持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新设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发展。支持证券公司进入银行同业拆借市场融通资金。要协调有实力的区内外上市公司以及国有、民营和外资企业参股控股证券公司,增强证券经营机构的资本实力和抗风险能力。财政、税务部门要支持证券期货类公司实施《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稳健的财务政策,有关呆帐损失经批准可在税前核销。

    (四)完善公司制衡机制,促进市场主体规范运作

    深化上市公司和证券期货机构产权制度改革,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支持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引进民营资本或外资,优化股权结构。区别不同企业,适当降低我区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持股比例。鼓励和推进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建立混合所有制结构,完善股东外部制衡机制。要加强诚信建设,强化市场主体诚信责任,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证券期货机构控股股东的行为。控股股东要严格执行与上市公司“五分开”规定,不得随意干预上市公司的经营。要认真做好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资金和关联担保问题的清理工作。违规侵占行为在规定期限内未纠正、导致公司出现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来源:内蒙古政府网  
(编辑: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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