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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关于大力发展资本市场的指导意见

www.nmg.xinhuanet.com   2007-10-08 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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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建立

    要大力推动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公司债和短期融资券,进一步扩大我区债券发行规模。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支持,积极研究和开发新的债券品种。

    要加快试点和推广资产证券化、产业投资基金。积极推进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大力支持呼、包、鄂三市发展金融证券市场,努力构建区域性金融中心。要因地制宜、有侧重地发展票据、外汇、保险、基金市场,加快产权交易市场、有形产权及衍生品、无形产权、技术和股权交易市场建设。积极引导和吸引民间资本参与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建设。要制定优惠政策,吸引金融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金融控股公司入驻发展,鼓励企业积极利用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

    (六)努力防范化解市场风险,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发展

    要加强对上市公司、证券期货机构的监督,建立和完善科学的安全预警体系和处置机制,把风险控制消除在萌芽状态。公安、司法、工商等部门要切实加大力度打击各种危害资本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妥善处理各种投资纠纷,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地方政府、金融证券监管机构对资本市场风险突发事件,要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切实维护资本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
对退市风险突出的“ST”公司,有关盟市、旗县要尽快制订重组计划,协调各种资源化解风险。对重组无效、濒临退市的上市公司,各级政府要及时制订切实可行的退市预案,信访、公安、司法、财政、宣传等部门及新闻媒体,要采取有效措施对股民、债民进行疏导,督促公司按规定将挂牌流通股票转入券商代办转让系统,确保退市工作平稳顺利。

    对风险突出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要积极推动其进行资产债务重组,妥善解决大股东出资不实、抽逃出资和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等问题。债务重组相关费用,经地方政府批准可予以适当减免。对有重大经营风险必须退出市场的区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各级政府要加强协调,确保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兑付。

来源:内蒙古政府网  
(编辑: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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