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统筹层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层次原则上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致,设区的市实行市级统筹,有条件的盟市可实行盟市级统筹,暂不能实行盟市级统筹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制定统一的政策和标准。
(三)筹资水平
成年城镇居民缴费率原则上控制在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左右,最低不低于150元。未成年人缴费原则上控制在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左右,不低于70元。具体筹资标准由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不同人群的医疗消费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探索建立筹资水平、缴费年限和待遇水平相挂钩以及随经济发展和个人收入增加的正常调整机制。对连续缴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参保居民,可适当提高最高支付限额和支付比例。
(四)缴费补助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并对困难城镇居民给予倾斜。补助经费要纳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城镇居民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职工家属参保缴费给予补助。个人和家庭缴费以及单位补助资金享受国家税收鼓励政策。
对列入国家试点城市的参保居民,政府每年按人均不低于40元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按人均20元给予补助,自治区财政按人均10元给予补助,盟市财政按人均不低于5元给予补助,旗县财政按人均不低于5元给予补助。在此基础上,对属于低保对象的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参保所需家庭缴费部分,中央财政再按人均5元给予补助,自治区财政按人均3元给予补助,盟市财政按人均不低于1元给予补助,旗县财政按人均不低于1元给予补助;对其他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居民参保所需家庭缴费部分,中央财政按人均30元给予补助,自治区财政按人均15元给予补助,盟市财政按人均不低于10元给予补助,旗县财政按人均不低于5元给予补助。补助经费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
对列入自治区试点的参保居民,自治区财政按人均20元给予补助,盟市财政按人均不低于10元给予补助,旗县财政按人均不低于10元给予补助。在此基础上,对属于低保对象的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参保所需的家庭缴费部分,自治区财政按人均5元给予补助,盟市财政按人均不低于3元给予补助,旗县财政按人均不低于2元给予补助;对其他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居民参保所需家庭缴费部分,自治区财政按人均30元给予补助,盟市财政按人均不低于15元给予补助,旗县财政按人均不低于15元给予补助。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具体拨付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民政厅另行制定。
[1] [2] [3] [4] [5] [6] [7] [8]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