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待遇水平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筹主要用于参保居民的住院、门诊紧急抢救和门诊大病医疗支出,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试行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和特殊慢性病门诊就医制度。
各统筹地区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确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统筹基金范围内的支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统筹基金结余率控制在15%左右。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以内。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左右;少年儿童患大病的,最高支付限额可适当提高。具体病种和标准由各试点统筹区确定。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和支付范围以外的其他医疗费用可以通过建立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和社会慈善捐助等方式解决,对符合城市医疗救助对象的参保居民因病发生特殊困难的要纳入城市医疗救助体系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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