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成立试点工作领导机构
自治区成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领导试点工作,协调重大政策措施,指导各地组织实施,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就重大问题向自治区政府提出报告和建议。领导小组组长由自治区分管副主席担任,劳动保障、财政、卫生、民政、发展改革、教育、药品监督、残联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各盟市及试点地区也要相应建立领导协调机制。
(二)选择确定试点城市
各盟市可根据本地实际选择本行政区域内的试点城市和统筹区(包括已经先行启动运行的城市),报自治区领导小组审定。
被列为国家试点的试点城市实施方案,报国务院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自治区地方试点城市和统筹区的试点实施方案报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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