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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印发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www.nmg.xinhuanet.com   2007-10-08 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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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自治区农牧业厅

    负责自治区渔港、渔船、农牧业机械、农牧场和乡镇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实施对渔港、渔船、农牧场和乡镇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依法组织实施渔港、渔船安全检验审核。

(二)负责职责范围内农牧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参与渔港、渔船、农牧业机械、农牧场和乡镇企业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及应急救援工作。

(四)按规定权限,组织实施农用机械及农用运输车等牌证管理、技术检验、安全检查、驾驶操作人员培训、考核及其年度检验审查等安全监理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十二、自治区水利厅

    负责自治区水利行业管理工作,按规定权限,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指导自治区水利设施、水域及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组织、指导水库、江河、湖泊、水电站大坝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管。

(二)组织指导和协调监督防汛抗旱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按规定权限,实施水利建设工程监理和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编制自治区水灾应急预案,指导监督盟市水利系统应急救援预案的实施。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来源:内蒙古政府网  
(编辑: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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