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
负责自治区军工及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指导、监督军工企业、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依法组织民爆器材生产、经营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三)协助公安等部门做好民爆器材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十四、自治区卫生厅
负责自治区公共卫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订自治区公共卫生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等工作。
(二)依法制定有关公共卫生安全、职业卫生安全法规标准及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按规定权限,组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管理和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
(四)及时掌握分析公共卫生和职业卫生有关情况和数据,做好预防安全事故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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