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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印发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www.nmg.xinhuanet.com   2007-10-08 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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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自治区经济委员会

负责自治区工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自治区煤炭、机械、冶金、有色、化学工业、电力、建材、轻工等工业企业的行业管理。

(二)负责自治区工业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三)配合有关部门在相关行业实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四)参与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组织或参与关闭、取缔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五)自治区煤炭工业局:负责自治区煤炭行业的行业管理职责,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按照
管理权限负责煤矿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工作;依法组织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负责煤炭生产许可和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煤矿。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二十一、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在经济调控和项目审批等工作中,落实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法规、政策,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把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纳入基本建设项目计划。

(二)利用经济调控等手段支持工艺技术先进、危险和有害因素较小的建设项目,淘汰工艺技术落后以及无法达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建设项目。

(三)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等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并保证安全设施投入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来源:内蒙古政府网  
(编辑: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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