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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按照规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组织自治区工伤认定、工伤保险、女工及未成年工保护等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查处损害女工、未成年工劳动健康的行为,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童工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女工、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
(二)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工伤保险政策情况,督促各类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保证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三)负责督促、责令发生伤亡事故的用工单位按照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对伤亡人员给予赔偿。
(四)负责事故伤害职工的工伤认定,组织对因事故遭受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保证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依法及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五)负责自治区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培训等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其履行安全管理工作,组织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治;监督学校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安全事故警示宣传教育。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二十三、自治区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
负责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二)依法对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实施监督检查,督促责任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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