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四、自治区财政厅
保障全区安全生产工作所需经费,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自治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确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必须的经费,以及全区性安全生产会议、专项整治、宣传教育、事故处理、奖励等工作所需的经费,并监督使用。
(二)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生产支撑体系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指导各级财政部门将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必需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二十五、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负责监管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事故应急预案、安全生产考核指标体系和工作目标,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对企业整体工作的考核之中,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二十六、自治区监察厅
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按照有关规定参加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对安全事故负有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自治区其他部门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范围内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对本部门和所属单位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并对本部门和直属单位安全工作负责。
对自治区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副职负责人对其分管工作中涉及的安全生产事项负分管领导责任。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本规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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