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情况,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十三)组织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和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
(十四)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监督和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工作。
(十五)承担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六)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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