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
负责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煤矿安全监察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依法组织审核、颁发煤矿矿长资格证,组织实施煤矿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的审查批准和竣工验收工作。
(二)落实安全生产控制考核目标,依法对煤矿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查处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三)依法责令关闭各类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并实施监督检查。
(四)依法组织或者参加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批复结案。
(五)负责煤炭行业生产安全事故调度、统计及分析工作,按时向上级部门和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委办)报送统计数据和分析。
(六)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安委会及盟市安委会报告或者通报煤矿安全监察的有关情况。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