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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印发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www.nmg.xinhuanet.com   2007-10-08 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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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

    负责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煤矿安全监察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依法组织审核、颁发煤矿矿长资格证,组织实施煤矿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的审查批准和竣工验收工作。

    (二)落实安全生产控制考核目标,依法对煤矿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查处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三)依法责令关闭各类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并实施监督检查。

    (四)依法组织或者参加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批复结案。

    (五)负责煤炭行业生产安全事故调度、统计及分析工作,按时向上级部门和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委办)报送统计数据和分析。

(六)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安委会及盟市安委会报告或者通报煤矿安全监察的有关情况。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来源:内蒙古政府网  
(编辑: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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