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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印发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www.nmg.xinhuanet.com   2007-10-08 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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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自治区公安厅

    负责自治区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订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计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生产控制考核目标,督促、检查各有关单位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组织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检查。

    (二)依法组织实施机动车辆检审,考核机动车驾驶员,查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三)监督检查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依法开展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和公众聚集场所(包括焰火晚会爆竹燃放、大型文化、体育、商业或集会等活动)消防安全检查。

    (四)按规定权限,组织实施民用爆炸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五)按规定权限,组织道路交通、火灾和爆炸等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参与重特大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和调查处理工作。

    (六)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管理案件。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来源:内蒙古政府网  
(编辑: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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