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自治区交通厅
负责自治区水上交通安全的统一监管和职责范围内的公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规定权限,负责道路运输行业的市场准入、营运车辆技术安全和营运驾驶员资格管理,负责汽车客运站安全监督工作。
(二)依法组织实施指定船舶的安全监管,负责通航管理和水上救助,以及船舶的防污管理,查处违反水上交通安全法律、规章的行为,维护水上交通安全秩序。
(三)依法对公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四)按规定权限,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五)负责公路(包括桥涵)、航道交通安全设施(包括路标、航标、交通安全标志、标线、安全护栏等)的设立、维护与管理,以及有事故隐患的公路路段和桥梁的改造。
(六)参与水上交通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及应急救援工作。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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