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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教育工作的意见

www.nmg.xinhuanet.com   2008-01-09 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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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采取有效措施,扩大民族教育优惠政策覆盖范围

    (一)建立并逐步完善民族教育助学体系。对蒙古语授课的幼儿园、学前班儿童实行政府资助制度,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生实行助学金制度,高中阶段学生实行寄宿制学生助学金和优秀学生奖学金制度。具体助学标准及经费支付办法另行规定。其中,蒙古语授课初中毕业生考入中等职业学校的在校学生,全部纳入国家中等职业教育贫困学生资助体系,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共同承担。

    (二)对蒙古语授课幼儿教育实行公办体制,办园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全额拨付;把蒙古语授课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全部纳入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范围,执行国家政策规定;以盟市为单位统一制定蒙古语授课高中阶段教育学费标准,与同级同类学校收费差额部分,由当地财政补贴。

    (三)优先对高中阶段蒙古语授课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大学生实行国家助学制度。对高中阶段蒙古语授课考生考入区内高校的,继续实行减收20%学费政策,减收部分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自治区财政和当地财政补贴。

    (四)扩大并加强蒙古语授课高中“三语”实验班规模及教学工作,鼓励毕业生报考国家重点高校。加强八省区蒙古语文协作,逐步增加协作培养招生计划。积极争取国家部属高校和内地高校为我区增加民族预科招生计划,扩大招收蒙古语授课高中毕业生比例,拓宽蒙古语授课学生的升学路子。

    (五)支持蒙汉兼通的大学毕业生和在职人员报考国家“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培养计划”,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毕业后在区内优先推荐就业。

    (六)加强蒙古语授课师资培养和科研基地建设。支持内蒙古师范大学、内蒙古民族大学等高等学校办好蒙古语授课师范类各学科专业,优先实行蒙古语授课师范类专业免费教育。支持内蒙古民族高等专科学校提高办学层次,为自治区及蒙古语文协作省区培养合格的蒙古语授课中小学师资。充分发挥内蒙古大学蒙古语文教学重点学科和优势专业的带动作用,大力提升自治区民族经济文化和教育科学等领域的研究水平。

    (七)重视蒙古语授课普通学校“双语型”师资和职业学校“双语双师型”师资的培养培训工作。认真解决蒙古语授课中小学教师编制短缺、学科不配套等问题。实行蒙古语授课中小学校长、骨干教师和培训者队伍的免费培训。加强民族教育教学和科研队伍建设,充实研究人员,保证研究装备条件和经费投入,注重民族教育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加快蒙古语文教材建设步伐,完善和稳定现有的教材编审、出版发行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成完备的蒙古语言文字教材体系,做到数量充足、科类齐全、品种多样,满足区内及国内协作省区的需要。认真做好蒙古语文教学信息资源开发和建设工作,提高现代化教学设备运用能力,不断提升各级各类民族学校的管理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

    (八)各级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以保证蒙汉兼通的大中专毕业生占有一定比例,同时引导和鼓励各类企业招收蒙汉兼通人员。各有关部门要为少数民族大中专毕业生做好就业指导与服务工作。

    四、加大经费投入,改善民族学校办学条件

    (一)自治区财政从2007年起每年安排2000万元民族教育专项补助资金,各盟市、旗县财政也要根据当地少数民族教育比重设立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解决蒙古语言文字教材及教学课件的开发建设、民族学校学科专业建设、民族学校师资队伍和校长队伍培训、急需的教学设备购置等。

    (二)制定新的民族中小学助学金标准和经费筹措管理办法,建立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财政按比例分担机制,确保助学金的按时足额拨付。

    (三)今后,对于国家实施的各项教育工程及海内外捐赠款项、自治区安排的教育基本建设项目和用于教育事业发展的各项经费,优先安排蒙古语授课学校,重点向少数民族人口集中和民族教育工作成效显著的地区倾斜。大力推进蒙古语授课中小学的优质化、标准化建设,根据教学需要配齐实验室、语言室、多媒体教室、计算机教室、图书资料室、特色教育活动室等,争取每所蒙古语授课学校都达到当地同级同类先进学校水平。

来源:内蒙古政府网  
(编辑: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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