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内蒙古频道6月30日电(记者李泽兵)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厅联手出台措施,严格控制成品油电力价格调整连锁反应,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
内蒙古自治区两部门印发的《关于严格控制成品油电力价格调整连锁反应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的通知》,主要有六项措施:
一是认真贯彻落实成品油和电力价格调整方案。调整成品油价格时,液化气、天然气价格不调整;调整电价时,对居民生活和农业、化肥生产用电价格不作调整,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分工协作,确保各项调价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将补贴资金足额限时兑现到补贴对象手中。各盟市要加强对相关行业价格及市场供求的监测分析,及时协调解决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确保调价方案出台后市场平稳运行。
二是严格执行电煤价格临时干预措施。各盟市要督促煤炭生产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发电用煤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确保在价格干预期间煤炭生产企业供发电用煤的出矿价(车板价)不超过2008年6月19日实际结算价格。
三是从严控制下游产品涨价范围和幅度。这次成品油调价后,与居民消费密切相关的铁路客运、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含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等价格均不得提高,出租车运价也暂不调整。对出租行业的影响,近期要通过增加财政补贴解决。由内蒙古管理的地方铁路、地方控股合资(合作)铁路等客运价格,一律不得调整。对其他相关交通运输行业,要督促经营者降低成本,尽量消化上游产品价格调整影响的增支因素。
四是继续加强价格管理。各盟市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严禁放开商品趁机搭车涨价、变相涨价。与群众生活关系密切的供气、供水、供暖等公用事业价格,学校学费、住宿费标准以及医疗服务价格要保持基本稳定。继续加强对粮食、食用植物油、肉、蛋、奶、液化气等居民生活必需品,以及钢材、玻璃、水泥、砖瓦砂石等抗震救灾物资和灾后重建物资价格监管,抑制价格不合理上涨,确保市场供应。
五是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政策规定扩大范围,提高幅度或者提前调整价格,不执行政府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擅自涨价,趁成品油、电力价格调整之机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及哄抬价格等不正当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从重从快予以严厉打击。对性质恶劣、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要及时给予公开曝光,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刑事责任。
六是严肃工作纪律。内蒙古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相关部门执行国家及自治区价格政策的监督力度,对不顾大局,不执行、不落实中央和内蒙古加强价格监管措施及相关工作要求的;对擅自出台调价措施,截留挪用国家和自治区补贴资金的;对组织不力、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各级政府监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者和主要领导人的党纪政纪责任。